跨境电商进口通关5个小贴士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货物整体通关更加便利快捷,联合通关环节还须要注意的一些事项,列举几个小贴士。
1、进口商品的规模
经跨境电商渠道申报进口的商品,必需符合《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的请求,清单规模以外的商品不得通过跨境电商渠道进口。(根据: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6号)关于调剂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的通知
2、关注的是税收担保额度
进口品在跨境电子商务中采取“凭保放”模式进行监管。若企业销量在短期内迅速增加,则可能涌现企业担保额度不足,导致不能正常向海关申报《申报单》的情形。
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物流企业或申报企业可提前评估担保额度情形,并及时向海关供给纳税担保。(依据:第16条,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2018年第194号公告)
3、是关于商品退货时效的
如果进口货物因跨境电商而退货,退货企业应在“申报单”放行之日起30天内向海关提出申请,并自“申报单”放行之日起45日内将退货货物运至原海关监管作业场合、原海关特别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
当企业在物流压力较大时,有须要处置退货的时候,须要合理支配好有关申请事项和配送时光。(依据:《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退回管理方法》(海关总署2020年第45号公告)第3条)
4、进口限制请求
零售进口商品跨境电子商务单笔交易限额为人民币5000元,年度交易限额为人民币26000元。在年度交易限值26000元以上的情形下,当一件商品的完税价钱超过5000元单笔交易限值但低于此限额时,可从跨境电商零售渠道进口,按货物税率全额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花费税;年度交易限值超过此限额时,应按一般贸易管理。
如果进口的商品不符合上述跨境电商进口限值管理请求,将不能通过跨境电商渠道办理通关手续,特殊是超限值直购进口商品在进入海关监管场合后须要进行退运处置,从而增长企业的物流成本。为了减少上述情形的产生,企业在出售商品之前,可以提示花费者提前懂得年度限值的应用情形。(依据:《关于完美跨境电子商务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2018年第49号)(第FM))
5、重点是促销商品报备
进口货物促销前,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应将货物的种类、数目、价钱、促销时光等信息报给所在地的海关现场监管部门,以便于海关及时控制企业的促销情形,有效实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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