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备存重要控制人登记册新政策问与答
2018年3月1日起开始实施《2018年公司(修订)条例》公司备存重要控制人登记册(简称SCR),规定要求所有在香港成立的公司都需要对重要控制人进行登记在册,下面针对投资者目前最关心香港公司备存重要控制人登记册新政策问题,给大家一一解答。
政策出来后,可谓人心惶惶,加上目前借助香港公司从事海外贸易,跨境电商的企业众多,该政策的影响可见一斑,为此我们总结有以下问题值得大家进行了解:
答:为了提高香港注册公司的实益拥有权的透明度,以履行香港在反洗黑钱及反恐怖分子融资方面的国际义务。
答:需填写该公司重要控制人的身份信息,如姓名、身份证号码、地址、成为控制人的日期以及对公司所施加的控制性质等详细信息。
答:公司注册处、香港海关、香港港金融管理局、香港警务处入境事务处、税务局、保险业监管局、廉政公署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答:以下五个条件,满足其中一项即可确认为香港公司的重要控制人。
1)公司的发行股份:该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发行股份的25%以上;
2)表决权:该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超过25%的表决权;
3)权利:该人直接或间接持有任命或罢免公司大多数董事的权利;
4)权利:该人有权利或实际上对公司发挥或行使重大影响力或者控制;
5)该人有权利或实际上对某信托或商号的活动发挥或行使重大影响力或控制,而该信托或商号并不是法人,但该信托的受托人或商号的成员(以其作为信托受托人或商号成员的身份),就该公司而言符合首4个条件中的任何1个条件。“商号”一词包括(例如)没有独立法人身份的合伙/有限合伙。
答:请登录以下网站可以查询
https://www.cr.gov.hk/tc/scr/index.htm
https://www.cr.gov.hk/tc/publications/docs/ec2-2018-c.pdf ——《香港注册处针对香港公司实施备存重要控制人的相关条款》
答:每间公司须指定最少一名人士为公司代表,以就公司的重要控制人登记册有关事宜向执法人员提供协助。
公司的指定代表须由以下任何一类人士担任:该公司的股东、董事或僱员,而且必须是居于香港的自然人;或会计专业人士、法律专业人士或信託或公司服务持牌人。
答:需要。如知道该公司没有重要控制人,公司须在重要控制人登记册注明此事。
答:若企业被查到为存档备案,即属于刑事罪行,关于公司及其每名责任人可各处第四级罚款(即港幣25,000元),如情况符合,另外还需每日各处罚款港幣700元。对于备存应确保填写内容真实,如虚假陈述季书宇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罚港幣100,000-港幣300,000元及监禁6个月至2年。每家公司须将其重要控制人登记册备存于其注册办事处或香港某处地方。如登记册的注册处或该注册处所在地的资料有任何变更,公司将被要求在15天内把该变更通知公司注册处。
除此之外,公司须在知悉或有合理理由相信以下事项的情况下于7天内发出书面通知:当确定个别人士为公司的重要控制人,当特定人士知悉公司另一名重要控制人的身份,收件人须在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符合要求。如公司已经被告知须登记人士或须登记法律实体的身份,并向公司提供了所需的详细资料, 则属例外。公司也将被要求确保所备存的重要控制人资料是最新的。当公司知悉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有关的重要控制人有须登记的更改存在时,必须于7天内发出书面通告。所有与重要控制人有关的记录,只许在该人士不再担任公司重要控制人之日起6年后才能销毁。
特别声明:以上文章内容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代表ESG跨境电商观点或立场。如有关于作品内容、版权或其它问题请于作品发表后的30日内与ESG跨境电商联系。
二维码加载中...
使用微信扫一扫登录
使用账号密码登录
平台顾问
微信扫一扫
马上联系在线顾问
小程序
ESG跨境小程序
手机入驻更便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