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仓储销售新模式怎么办理出口退税?
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和全球市场竞争的日益剧烈,一种基于互联网和电子商务平台的海外仓储出售新模式应运而生。现行出口退(免)税法律对境外仓储没有特殊规定,给税收管理带来风险,须要税企双方共同关注。
境外仓储出售退(免)税风险
总体来看,境外仓储模式符合报关、出口退(免)税、金融出口出售加工、结汇三大症结条件,符合退(免)税请求。但通过对各个环节的剖析会发明,传统的海外仓出售方法正在由出口前签署出售合同向出口前签署出售合同改变,这就导致了一些企业在出口时捏造出口合同的问题,给税务机关带来了执法风险。
依据财税规定,只有实际出境并经报关销往境外单位和个人的货物,能力享受出口退税。在“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模式”下,报关后实际离境的货物只临时寄存在“海外仓”内,无法实现出售。如何申报出口退税?现实中,大多数出口企业也以出口报关单上的出口金额申请出口退税。
如果“境外仓库”发出的货物对外出售,完整在境外发生的这部分货物收入是否须要从出售收入总额中剔除,是否定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收对象?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只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缮、修理服务(以下简称服务)、出售服务、无形资产、房地产、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中国事增值税的纳税人,中国按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从这个角度看,仅凭出口报关单上的出口金额申请出口退税是可以的,境外货物所得不属于增值税的对象。但是,可能存在人为调剂出口报关单上的出口金额的风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行条例》,出售商品所得,依照交易产生地肯定。居民企业的国内外所得,应该申报纳税。因此,国内仓到“海外仓”的出口报关收入和“海外仓”货物的对外出售收入应申报为企业所得税收入,但同时“海外仓”的仓储、物流、人工等费用可作为成本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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