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财税部门结合宣布系列公告,明白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一系列聚焦疫情防控要害范畴和重点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为了赞助纳税人懂得和控制这些优惠政策,国度税务总局梳理了大家关怀和关注的问题,具体内容如下: 增值税 1、2月申报纳税期延期后,纳税人是否须要在原申报纳税期限之前报送增值税发票数据? 答:依据《国度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沾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20〕19号)第二条规定,税务机关将提前采用相应办法,确保申报纳税期限延伸后,纳税人的税控装备能够正常使用,增值税发票能够正常领用和开具。为此,纳税人可以依据自身实际情形,在延伸后的申报纳税期限之前,登录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并完成增值税发票数据报送,即可正常领用和开具增值税发票。 企业和个人所得税 2、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质生产企业为扩展产能新购买相干装备,可以实用什么税收政策? 答:依据《关于支撑新型冠状病毒沾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一条规定,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质生产企业为扩展产能新购买的相干装备,容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质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造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肯定。 第六条规定,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形另行公告。 3、企业因受疫情影响,2020年发生较大亏损,补充亏损的结转年限是否可以延伸? 答:依据《关于支撑新型冠状病毒沾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四条规定,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艰苦行业企业2020年度产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伸至8年。艰苦行业企业,包含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干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断定尺度依照现行《公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艰苦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第六条规定,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形另行公告。 4、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艰苦行业企业如何判定? 答:依据《关于支撑新型冠状病毒沾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四条规定,艰苦行业企业,包含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干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断定尺度依照现行《公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艰苦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5、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度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沾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是否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答: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撑新型冠状病毒沾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度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沾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容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第五条规定,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形另行公告。 6、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义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沾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是否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答: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撑新型冠状病毒沾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义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沾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容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义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吸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第五条规定,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形另行公告。 7、加入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贴和奖金,是否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答: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撑新型冠状病毒沾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第一条规定,对加入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依照政府规定尺度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贴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尺度包含各级政府规定的补贴和奖金尺度。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贴和奖金,比照执行。 第三条规定,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形另行公告。 8、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沾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含现金),是否须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撑新型冠状病毒沾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第二条规定,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沾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含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三条规定,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形另行公告。 综合税费 9、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置的货物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沾染的肺炎疫情的,有哪些税收优惠? 答: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撑新型冠状病毒沾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三条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置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度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义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沾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花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处所教育附加。 第五条规定,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形另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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