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门:继续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
据国度税务总局网站资讯,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期推动西部大开发形成新格式有关精力,4月23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度发展改造委三部门结合宣布《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具体《公告》内容为:
一、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域的勉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条所称勉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域勉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
二、《西部地域勉励类产业目录》由发展改造委牵头制订。该目录在本公告执行期限内修订的,自修订版实施之日起按新版本执行。
三、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中,不能正确判定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国度勉励类产业项目时,可提请发展改造等相干部门出具意见。对不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条件的,由税务机关按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置。具体措施由省级发展改造、税务部门另行制订。
四、本公告所称西部地域包含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庆市、广东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和江西省赣州市,可以比照西部地域的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
五、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度税务总局关于深刻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度税务总局关于赣州市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4号)中的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结束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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