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明白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
据国度税务总局网站资讯,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6月28日,财政部、税务总局两部门结合宣布《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对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进行了阐明。具体内容为:
一、资源税应税产品(以下简称应税产品)的出售额,依照纳税人出售应税产品向购置方收取的全体价款肯定,不包含增值税税款。
计入出售额中的相干运杂费用,凡取得增值税发票或者其他合法有效凭据的,准予从出售额中扣除。相干运杂费用是指应税产品从坑口或者洗选(加工)地到车站、码头或者购置方指定地点的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以及随运销发生的装卸、仓储、港杂费用。
二、纳税人自用应税产品应该缴纳资源税的情况,包含纳税人以应税产品用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流、捐赠、偿债、帮助、集资、投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利润分配或者持续生产非应税产品等。
三、纳税人申报的应税产品出售额显著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有自用应税产操行为而无出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下列方式和次序肯定其应税产品出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代同类产品的平均出售价钱肯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代同类产品的平均出售价钱肯定。
(三)按后续加工非应税产品出售价钱,减去后续加工环节的成本利润后肯定。
(四)按应税产品组成计税价钱肯定。
组成计税价钱=成本×(1+成本利润率)&pide;(1-资源税税率)
上述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肯定。
(五)按其他合理方式肯定。
四、应税产品的出售数目,包含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实际出售数目和自用于应该缴纳资源税情况的应税产品数目。
五、纳税人外购应税产品与自采应税产品混合出售或者混合加工为应税产品出售的,在计算应税产品出售额或者出售数目时,准予扣减外购应税产品的购进金额或者购进数目;当期不足扣减的,可结转下期扣减。纳税人应该正确核算外购应税产品的购进金额或者购进数目,未正确核算的,一并计算缴纳资源税。
纳税人核算并扣减当期外购应税产品购进金额、购进数目,应该根据外购应税产品的增值税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或者其他合法有效凭据。
六、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同一税目下实用不同税率应税产品的,应该分离核算不同税率应税产品的出售额或者出售数目;未分离核算或者不能正确提供不同税率应税产品的出售额或者出售数目的,从高实用税率。
七、纳税人以自采原矿(经过采矿进程采出后未进行选矿或者加工的矿石)直接出售,或者自用于应该缴纳资源税情况的,依照原矿计征资源税。
纳税人以自采原矿洗选加工为选矿产品(通过破碎、切割、洗选、筛分、磨矿、分级、提纯、脱水、干燥等进程形成的产品,包含富集的精矿和研磨成粉、粒级成型、切割成型的原矿加工品)出售,或者将选矿产品自用于应该缴纳资源税情况的,依照选矿产品计征资源税,在原矿移送环节不缴纳资源税。对于无法区分原生岩石矿种的粒级成型砂石颗粒,依照砂石税目征收资源税。
八、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同一应税产品,其中既有享受减免税政策的,又有不享受减免税政策的,依照免税、减税项目标产量占比等方式分离核算肯定免税、减税项目标出售额或者出售数目。
九、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同一应税产品同时符合两项或者两项以上减征资源税优惠政策的,除另有规定外,只能选择其中一项执行。
十、纳税人应该在矿产品的开采地或者海盐的生产地缴纳资源税。
十一、海上开采的原油和天然气资源税由海洋石油税务管理机构征收管理。
十二、本公告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 国度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造的通知》(财税〔2014〕72号)、《财政部 国度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3号)、《财政部 国度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稀土钨钼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造的通知》(财税〔2015〕52号)、《财政部 国度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动资源税改造的通知》(财税〔2016〕53号)、《财政部 国度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改造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5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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