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门: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买税
据国度税务总局网站资讯,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买税法》,7月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三部门结合宣布《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买税有关政策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明白,自2021年1月1日起,对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买税。具体内容为:
一、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是指采取焊接、铆接或者螺栓衔接等方法固定安装专用装备或者器具,不以载运人员或者货物为重要目标,在设计和制作上用于专项作业的车辆。
二、免征车辆购买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通过宣布《免征车辆购买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实施管理。有关列入《目录》车辆的技术要求、《目录》的编列与管理等事项,由税务总局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另行规定。
三、列入《目录》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车辆生产企业、进口车辆经销商或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在上传《灵活车整车出厂及格证》或进口灵活车《车辆电子信息单》(以下简称车辆电子信息)时,将“是否列入《免征车辆购买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字段标注“是”(即免税标识)。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申请人上传的车辆电子信息中的免税标识进行审核,并将通过审核的信息传送给税务总局。税务机关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核后的免税标识以及办理车辆购买税纳税申报须要提供的其他资料,为纳税人办理车辆购买税免税手续。
四、申请人应该保证车辆电子信息与车辆产品相一致,对因提供虚伪信息等造成车辆购买税税款流失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予以处置。
五、从事《目录》管理、免税标识审核和办理免税手续的工作人员实行职责时,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国度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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