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资源税实用税率、计征方法及减征免征措施明白了!
据国度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网站资讯,2020年7月29日,《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天津市资源税实用税率、计征方法及减征免征措施的决议》已由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天津市资源税实用税率、计征方法及减征免征措施的决议
(2020年7月29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为了增进资源勤俭集约应用,增强生态环境掩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联合本市实际,作如下决议: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应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和本决议缴纳资源税。
二、本决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中规定履行幅度税率的石灰岩、其他粘土、矿泉水、海盐、地热等本市应税资源实用税率、计征方法及减征免征措施作出具体规定。
三、石灰岩的征税对象为原矿,实用税率为百分之五,履行从价计征。
四、其他粘土的征税对象为原矿,实用税率为每立方米三元,履行从量计征。
五、矿泉水的实用税率为每立方米十元,履行从量计征。
六、海盐的实用税率为百分之五,履行从价计征。
七、地热的实用税率按照本决议所附《天津市地热资源税税率表》执行,履行从量计征。
八、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进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祸等原因遭受重大丧失的,本市可以依据其丧失水平减征资源税,但减税额更高不超过其遭受重大丧失当年的资源税应纳税额。
九、对取用地表水或者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征收水资源税,水资源税征收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和国务院相干规定执行。
十、本决议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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