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缓缴个人所得税,须要申请还是体系默认享受?
个体工商户缓缴个人所得税,须要自己申请还是体系默认享受?好多老板都有这样的疑问,在本文中,我们来对此相干的一系列热门问题进行具体了解!
1、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内容和规模是什么?
答:个体工商户可在2020年剩余申报期暂缓缴纳当期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延缓缴纳政策仅限于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所得,不包含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股权转让所得等。
履行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方法的个体工商户,均可在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的申报期内,对按规定应该缴纳的当期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享受延缓缴纳政策。5月1日至《国度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2020年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10号)宣布前,纳税人已经缴纳符合公告规定可以缓缴的税款,可申请退还,一并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缴纳。
2、个体工商户缴纳个人所得税须要申请还是体系默认享受优惠?
答:个体工商户享受延缓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在按规定办理完当期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后,申报体系将默认享受延缓缴纳政策。在政策规定的延缓缴纳期限内,无需缴税,也不征收滞纳金。如果部分个体工商户由于购房、购车等特别须要自愿废弃享受缓缴政策的,可以扼要阐明原因后正常缴纳。
个体工商户履行简易申报的,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暂不扣划个人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划缴。
3、个税APP收入纳税明细查询中“收入”包括哪些项?是税前还是税后收入?
答:个税APP“收入纳税明细查询”中的“收入”指的是在预扣预缴环节,《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中的“收入”。通俗来讲,即为不扣减任何费用、扣除的“毛收入”。不包含税法规定的不征税收入,也不包含不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规模的收入。
4、个人取得股权转让所得个税纳税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依据《国度税务总局关于宣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措施(试行)>的公告》(国度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二十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扣缴任务人、纳税人应该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一)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二)股权转让协定已签署生效的;(三)受让方已经实际实行股东职责或者享受股东权益的;(四)国度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的;(五)本措施第三条第四至第七项行动已完成的;(六)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股权已产生转移的情况。
因此,个人股权转让所得有上述情况之一的,应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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