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税务局宣布《增值税发票分类分级管理措施
据国度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网站资讯,为进一步推动“放管服”改造,优化营商环境,国度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宣布了《增值税发票分类分级管理措施》。具体内容为:
增值税发票分类分级管理措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放管服”改造,切实改变税收征管方法,进步税法遵从度和纳税人满意度,依据增值税发票管理相干规定,特制订本措施。
第二条本措施宗旨是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造,优化税收环境。以提供优质便捷办税服务为前提,以分类分级管理为基本,以税收风险管理为导向,以现代信息技术为依托,在晋升纳税人满意度的同时,实现对风险纳税人的精确管理,加强纳税人诚信纳税意识和法律责任意识。
第三条本措施实用于申请使用增值税发票的纳税人。
第四条本措施所称的增值税发票(含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是指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体系开具的发票,具体包含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灵活车出售统一发票和二手车出售统一发票。
第二章 纳税人分类
第五条依据纳税人税收风险水平、纳税信誉级别和税法遵从度等因素,将使用增值税发票的纳税人分为三类,分离为特定纳税人、重点管理纳税人和普通纳税人。
第六条特定纳税人是指纳税信誉好、税法遵从度高的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列为特定纳税人:
(一)纳税信誉等级评定为A级的纳税人;
(二)所发行的股票经过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证券管理部门同意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纳税人;
(三)各级税务机关纳入重点税源企业管理的纳税人;
(四)履行增值税汇总纳税的总分机构;
(五)各级税务机关确认的纳税信誉好、税法遵从度高的其他纳税人。
特定纳税人产生下列情况之一,且金税三期决策支撑管理体系、增值税发票管理体系和其他第三方数据(以下简称“信息体系”)涉税风险辨认成果异常的,纳入重点管理纳税人规模:
1.持续3个月零申报的;
2.产生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经营项目或经营地址变革的。
第七条重点管理纳税人是指通过信息体系对发票使用、纳税申报、电子底账、违法违章、重点监控数据等指标综合断定,存在必定涉税风险的纳税人。依据涉税风险从低到高,将纳税人分为1—4级4个级别。
第八条重点管理的1级纳税人是指信息体系涉税风险辨认成果异常,风险等级为低的纳税人。
第九条重点管理的2级纳税人是指信息体系涉税风险辨认成果异常,风险等级较低的纳税人。
初次申领增值税发票的纳税人,信息体系涉税风险辨认成果正常的,依照重点管理2级纳税人管理。
第十条重点管理的3级纳税人是指信息体系涉税风险辨认成果异常,风险等级为中的纳税人。
初次申领增值税发票的纳税人,信息体系涉税风险辨认成果异常的,依照重点管理3级纳税人管理。
第十一条重点管理的4级纳税人是指信息体系涉税风险辨认成果异常,风险等级为高的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列为重点管理的4级纳税人:
(一)法定代表人、投资人、股东曾任非正常企业(含非正常注销)法定代表人的纳税人;
(二)法定代表人、投资人、股东、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曾任非正常企业(含非正常注销)投资人、股东、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3户次(含)以上的纳税人;
(三)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列入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走逃(失联)企业;
(四)涉及稽查案件,经稽查部门确认不予同意(核定)发票的纳税人;
(五)各区(地域)税务机关在管理进程中发现不以实际经营为目标,提供虚伪信息骗取增值税发票的纳税人。
第十二条普通纳税人是指除特定纳税人和重点管理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经各区(地域)税务机关确认的纳税信誉较好、税法遵从度较高的其他纳税人,可纳入普通纳税人管理。
普通纳税人产生下列情况之一,且信息体系涉税风险辨认成果异常的,纳入重点管理纳税人管理:
(一)持续3个月零申报的;
(二)产生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经营项目或经营地址变革的。
第三章 增值税发票分类分级管理事项
第十三条特定纳税人和普通纳税人在增值税发票审批(核定)环节,按需同意(核定)发票。
第十四条重点管理纳税人中的1级纳税人在增值税发票审批(核定)环节,初次审批增值税专用发票单份更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总金额不超过250万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初次核定增值税普通发票单份更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总金额不超过500万元;增值税小范围纳税人初次核定增值税普通发票单份更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总金额不超过250万元。变革限额和数目后,同一票种总金额不超过原同意(核定)的4倍。主管税务机关可在不超过国度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规定规模内自行规定限额和数目尺度。
每月总金额=单份更高开票限额×每月更高购票数目。
第十五条重点管理纳税人中的2级纳税人在增值税发票审批(核定)环节,初次审批增值税专用发票单份更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总金额不超过250万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初次核定增值税普通发票单份更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总金额不超过500万元;增值税小范围纳税人初次核定增值税普通发票单份更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总金额不超过250万元。变革限额和数目后,同一票种总金额不超过原同意(核定)的2倍。
第十六条重点管理纳税人中的3级纳税人在增值税发票审批(核定)环节,初次审批(核定)及变革限额和数目,增值税专用发票更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总金额不超过250万元;增值税普通发票更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总金额不超过250万。
第十七条重点管理纳税人中的4级纳税人,增值税发票审批(核定)环节不予同意(核定)发票申请。纳税人在依照主管税务机关规定处置后,可重新提动身票申请。对稽查在查案件应依据稽查部门要求处置。
第十八条除特定纳税人以外,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纳税人,应配合主管税务机关完成案头剖析、税务约谈或实地调查等一项或多项风险核实办法(以下简称“事前查验”):
(一)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更高开票限额100万元及以上的纳税人;
(二)初次申领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增长限额或数目的纳税人;
(三)申请变革限额和数目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合计总金额超过500万元的增值税小范围纳税人;
(四)申请增值税发票变革限额和数目超过本措施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重点管理纳税人中的1级、2级纳税人;
(五)重点管理纳税人中的3级纳税人(不包含初次申领增值税发票的纳税人)。
普通纳税人和重点管理纳税人同一票种在已同意的每月总金额规模内申请调整限额和数目,不须要事前查验。
对事前查验通过的纳税人,依照纳税人申请同意(核定)增值税发票。
对重点管理2级、3级纳税人未进行事前查验的,应实施事后风险管理。
第十九条重点管理的1、2、3级纳税人在灵活车出售统一发票核定环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初次核定灵活车出售统一发票单份更高开票限额依纳税人申请肯定,数目不超过50份;增值税小范围纳税人初次核定灵活车出售统一发票单份更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总金额不超过250万元。变革限额和数目参照增值税普通发票的限额和数目进行核定。
第二十条二手车出售统一发票参照增值税普通发票管理,对符合《二手车流通管理措施》(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2号,依据商务部令2017年第3号修正)规定的纳税人按需核定发票。
第二十一条纳税人办理发票申请事项前,应该完成实名信息验证。纳税人可通过互联网渠道完成实名信息验证。除本公告第十八条规定外,已完成实名信息验证的纳税人,其发票申请事项应即时办结。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公告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国度税务局关于宣布〈增值税专用发票分类分级管理措施〉的公告》(2018年第8号,国度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修正),以及《北京市国度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申领有关事项的公告》(2015年第12号,国度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修正)第二条、第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有关增值税普通发票、灵活车出售统一发票、二手车出售统一发票的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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