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运提单的主要风险
倒签提单和预借提单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信誉证当中,一般都规定卖方必需供给已装船提单(on board B/L)。所谓已装船提单是指货物装船后签发的提单,这种提单上注有船名,有的还注明装船日期,表明货物已在该日期装于该船舶,其日期是权衡出口商是否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如期装运的唯一根据。在信誉证支付方法下,如果出口商不能在规定的装运期限内装运货物,则无法收到信誉证项下的货款。于是在实际操作中,便涌现了倒签提单和预借提单。
倒签提单(Ante-dated B/L)是货物实际装船的日期晚于信誉证上规定的装运日期,托运人为了使提单日期与信誉证规定的装运日期相符,请求承运人按信誉证规定的装运日期签订提单,这种提单叫做“倒签提单”。而预借提单(Advanced B/L)是在货物装船前被托运人“借走”的提单。这是因为信誉证最迟装运期已届临,但这时货物尚未全体装船,或货物虽已由承运人接收,但尚未开端装船,托运人为了取得与信誉证相符的提单,请求承运人先行签发已装船提单,以便如期办理结汇。倒签提单和预借提单都是违法提单,对善意的收货人构成讹诈,各国法律和海运习惯都是不许可的。
(二)记名提单
依据海运提单的性质,绝大多数出口企业都以为凡海运提单均代表货权,属于物权凭证,只要控制了提单,就控制了货物所有权。但是在实际操作中,这是极其毛病的。海运提单依据收货人抬头方法的不同,可以分为记名提单(Straight B/L)、不记名提单(Bearer B/L)和指导提单(0rder B/L)三种。其中,记名提单又称为直交式提单,是不可转让的海运单据,依照有些国度如美国的通例,记名提单的收货人可以不凭正本提单,而只需提交身份证明,证明自己确系收货人,承运人即可放货。因此,记名提单已不能作为物权凭证,而仅仅是一份货物收据和运输合同的证明。
此外,记名提单限制了收货人为指定的某人(一般为进口方),使出口方失去对货权的掌握。如果盲目采取记名提单及对出口商不利的支付方法(如托收),可以使进口商得以既不付款赎单,而同时又领取了货物,导致出口商财货两空。
(三)空头提单
空头提单是指提单表面记录严厉符合信誉证,但与货物的实际状态严重不符甚至可能基本没有货。在信誉证业务中,只要单据符合信誉证的请求,银行即凭单付款,而不审查单据的起源及其真实性。一些不法商人就是应用信誉证“单据交易、严厉相符”的特色进行欺骗。应用空头提单,并注明是“干净的”、“已装船的”、“装船期早于合同的交货期”即可。而承运人只有检讨货物表面状态的权力和责任,无权随便开封检讨,所以承运人无法知道其中货物的真实情形。此外,在一套结汇单据中的其他两项根本单据:卖方发票和保险单均极容易捏造,发票由卖方签发,保险公司在签发保险单时也只根据是否交纳保费,并不查验将来是否有货装上船。所以,只要货物表面状态良好,卖方就可得到干净提单,会同其他单据一起先向银行结汇,待收到款后便溜之天天,而开证申请人既付了款但又收不到或收不足货而只能望单兴叹。
(四)HOUSE提单
货运提单(HOUSE B/L)是指由货运代理人签发的提单。在法律上和结算上,与海运提单(船东提单MASTER B/L)没有差别。HOUSE提单的涌现,一方面顺应了航运业发展的现状;但另一方面,却在某种水平上麻木了出口商。在以FOB价钱条款成交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常常涌现进口商与契约承运人(一般情形下,签发自己提单的货运代理人,通常称为“契约承运人”,或称“无船承运人”)应用契约承运人自己签发的 HOUSE提单结合欺骗。这类案件的共同点是:外国进口商通过在贸易合同中签署FOB价钱条款,控制租船、订舱权,然后指定境外货代(契约承运人)支配运输,再由境外货代委托一家国内货代具体向实际承运人订舱、出运货物,并由境外货代作为契约承运人签发House提单给托运人即国内出口商作为提取货款的凭证,而国内货代实际托运所得海运提单(船东提单)交给境外货代。外国进口商通过境外货代凭实际承运人的海运提单(船东提单)在国外提货,而不对出口商进行付款赎单,进口商持有HOUSE提单却收不到货款。案发后,国内出口商往往找不到契约承运人或该契约承运人基本不来国内应诉。而实际承运人由于已经收回了自己的海运提单,法院不会判其承担义务。
(五)凭保函签发干净提单
凭保函签发干净提单是一种在大副已将货物的外表状态批注于收货单上的情形下,托运人为了不影响向银行结汇货款,而向承运人提交一份以承担因签发干净提单而产生的一切义务为内容的保函,请求承运人在签发提单时,不将收货单上的大副批注内容转移到提单上,而由承运人签发不带有任何批注的提单,使托运人能以干净提单向银行顺利结汇的变通做法。
凭保函签发干净提单是商业习惯许可的变通做法。商业习惯许可凭保函签发干净提单的原因,不仅在于使托运人能以干净提单顺利地结汇,而且也是为了使货运程序能顺利进行。
但是,依据保函签发提单,究竟违背单证的表现不得虚伪的原则。承托人依据保函签发干净提单,难免不被以为是与托运人共谋的讹诈行动。而且在许多国度,依据法律都有使保函无效的危险。所以,接收保函签发干净提单,对承运人是有必定风险的。因此,承运人对托运人提出的凭保函签发干净提单的请求须特殊审慎。
(六)无提单放货
无提单放货,又叫无正本提单放货,是指国际贸易中货物运输承担者把其承运的货物交给未持有正本提单的收货人。承运人将货物交给无正本
提单的收货人,将伤害卖方或银行对于货物享有的合法权力,不但违背运输合同中应有的交货责任,同时也构成侵权,属于违法行动。其义务承担的总原则是:承运人对无提单放货承担全体义务,只要没有免责事由,应负伤害赔偿义务而不论主观上有无错误。然而,在实践操作进程中,仍不断涌现应用无提单放货进行讹诈的行动。
1、进口商与船公司(承运人)结合讹诈,无提单放货
在以FOB价钱条款成交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通常都是由买方来指定船公司(承运人),并指导卖方将买卖合同项下的货物交付给该指定承运人在国内的代理,在航运实践中这种业务被称为“指定货”。这种做法源于买卖双方的商定,原来无可厚非,但近期却频频产生国外不法买方应用指定船公司(承运人) 的机遇实行讹诈,造成我国出口商遭遇重大丧失的案件。这种海运讹诈的根本模式为:国外买方在贸易合同中应用FOB术语与其指定的船公司(承运人)串通,通过无提单放货的情势骗取国内卖方货物。通常导致的成果是:国内卖方货、款两空,国外买方和船公司(承运人)事发后“销声匿迹”或基本没有赔偿才能。进一步讲,即使其有赔偿才能,国内卖方到遥远的国外消费数量不菲的诉讼费和律师费去打一场跨国诉讼也不是一件轻松的事情。
2、凭担保无单放货
在实际业务中,特殊是近洋运输中,如与日本、韩国、香港及东南亚等近洋地域的贸易中,常常会产生货物先于运输单据达到的情形。由于收货人手头没有正本提单,无法及时提货转卖或出售,会发生货物压仓滞港费用、品德变更、市场价钱波动等一系列问题。碰到这种情形,习惯上都是通过担保提货的方法予以解决的。即由收货人向船公司供给一份经银行会签的书面保函,请求在没有物权凭证的情形下先提货,日后补交提单。但如果承运人将货物交给非正本提单持有人,其一有可能造成毛病交货构成对提单持有人的侵权,在无提单放货进程中,提取货物的不必定是买卖合同的买方,有可能被冒领,提货人往往不易查明,也有船方偷货的可能。其二,可能会产生由于进口商资信不佳,骗取银行信赖提取货物后携款私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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