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进口零售电商的概念及货物具备条件
我国花费者通过跨境电商第三方平台运营商从境外购置商品的花费行动就称为“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并通过“网上保税进口”(海关监管模式代码1210)或“直购进口”(海关监管模式代码9610)将货物运抵中国。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货物应具备三个条件:
1、列入商品清单
(1)合规列表管理。必需是从境外购置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清单中的商品。
(2)符合目标管理。花费者购置的商品仅供个人应用。非自用转售者,不实用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政策。
(3)遵照税收政策。务必按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请求。
2、平台联网信息比拟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和进口业务,花费者通过网上交易平台企业购置、交易“三单”比对进行交易,支付和物流电子信息必需在交易进程中实现。
3、电子信息委托传输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业务,即花费者通过非网上交易平台企业购置进行交易的,必需符合下列条件:
(1)从业海外电商零售进出口业务流程的电商公司和第三方支付公司,理应授权委托从业海外电商零售进出口货运物流业务流程的进出口托运人和邮政快递公司向中国海关传递买卖、付款等电子信息技巧。
(2)从事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物流业务的进出口快件经营者和邮政企业,可以接收委托,许诺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
(3)出入境快递经营者和邮政企业可以依照规定向海关传递交易、支付等电子信息。
综上所述,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必需符合开展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业务试点或比拟监管规模的条件,境外商品纳入清单规模,能够联网或委托向海关传递相干电子信息,实现交易、支付、物流电子信息的“三单”比对。
特别声明:以上文章内容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代表ESG跨境电商观点或立场。如有关于作品内容、版权或其它问题请于作品发表后的30日内与ESG跨境电商联系。
二维码加载中...
使用微信扫一扫登录
使用账号密码登录
平台顾问
微信扫一扫
马上联系在线顾问
小程序
ESG跨境小程序
手机入驻更便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