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货汇总:国际海运提单区别在哪里
电放是指托运人(发货人)将货物装船后将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所签发的全套正本提单交回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同时指定收货人(非记名提单的情形下);承运人授权(通常是以电传、电报等通信方法通知)其在卸货港的代理人,在收货人不出具正本提单(已收回)的情形下交付货物。
电放提单、海运单与一般提单到底有什么差别?
电放提单详解
1、货物早于提单到卸货港
随着航运技巧的不断提高与发展,特殊是集装箱运输的普及,装卸港口工作效力大幅度进步,从而货物先于其单据达到卸货港的情况极为常见。
这种情况在近洋运输中表示得更为突出,如中国向东亚、东南亚各国度或地域的出口货物时,由于航程较短而银行审单和处置单据的速度相对较慢,故经常涌现货到而提单滞后的情形。
另外,就远洋货物运输而言,在邮寄正本单据的进程中也可能涌现意外,如寄单迟延、寄单毛病,或者为了澄清单据的疑点而造成耽搁,单据晚于预定时光达到收货人等。
在此情形下,若仍然保持收货人凭正本提单提货,则可能导致货物在卸货港压船、压港,从而造成卸货港口阻塞,港口费用和仓储费用大幅增长,导致承运人或收发货人的成本累赘增长;同样,也可能造成使收货人损失销售货物的良好机会等效果。
2、避免单据遗失风险
根据国际货物运输公约、国际贸易通例及绝大多数国度的法律,在国际货物运输中,只要承运人签发了提单,收货人在卸货港须凭正本提单提货(但根据美国的相干法律,记名提单的收货人提货时无需提交正本提单)。
因此,无论采用何种结算方法,提单总要从托运人流转到收货人的手中。在提单流转进程中,可能会遇到邮寄遗失的风险。关于货运单据邮递遗失的风险,依UCP600第35条和URC522第14条的规定,银行对此不予负责。
包含提单在内的货运单据一旦遗失,贸易商有可能向承运人提出补发提单的要求。为避免遗失提单的持有人冒领货物,承运人对此非常谨严,并对申请人提出非常刻薄的请求。
如事先登报声明,或将货物总值几倍的现金或银行本票无息存入承运人公司账户,或由银行供给相干担保等,而供给担保的银行往往也请求贸易商供给现金等反担保。
这样,不仅贸易商要占用大批的资金,交易成本大幅上升,而且办理提单补发手续的时光,少则几个月,多则1年以上。
因此,对于资信较好的收货人或进口商,为避免寄单遗失给收发货人或进口商造成风险和增长费用,有时出口商自动向承运人提出采取“电放”的方法交货。
3、货代提单无法提货
随着中国海运市场的开放,国内的国际运输业务和货运代理业务竞争剧烈,中国境内的外国货运代理公司(简称外国货代或货代)开端签发自己的货代提单(House B/L),与托运人形成运输合同关系。
同时,外国货代又必需寻找实际承运人来承运出口货物,即外国货代自己作为托运人,由船东向其签发船东提单,或者指导船东按照其请求的托运人(通常为进口商)签发提单。
当货物达到卸货港时,外国货代提单的持有人凭货代提单向货代或其在卸货港的代理人换取船东提单后,凭船东提单向船东或其代理提货;或先由货代或其代理人凭船东提单提货后,货代提单持有人再凭货代提单向货代或其代理人提货。
由此可见,这种货代实际上具有双重身份:对于船东(实际承运人)而言,这种货代相当于托运人,由其支配货物托运并与实际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取得船东签发的船东提单。
与此同时,对于货主而言,这种货代又相当于承运人并向货主签发自己的货代提单。只有船东提单(MBL)和货代提单(HBL)连接应用,全部货物运输能力顺利完成。
尽管UCP600对货代提单予以承认,即货代作为承运人可以签发自己的提单。然而,在实践中,并非所有国度或地域都予以承认并接收货代提单,如南美洲的一些国度等目前并不接收货代提单。
若卸货港只接收船东提单,而不接收货代提单,则收货人即使持有正本的货代提单,但在卸货港可能无法换单提货。在此情形下,收货人可能会请求采取“电放”的方法放货。(有的国度不接收电放提单,必需要正本提单)
4、失误改正:提单操作失误
在贸易实务中,提单流转进程中的操作失误也可能导致收货人持有正本提单而无法提货。
例如,承运人签发了空白指导(To Order)提单,或托运人指导(To Order of Shipper)提单后,且贸易商之间商定应用汇付或托收结汇方法,托运人在向收货人寄送货运单据时,因种种原因没有对提单恰当背书。
当进口商收到这种正本提单后,因提单背书缺少持续性,不符合提单操作规程的根本请求,即进口商无法证明其为提单的合法持有人。在此情形下,船公司或其卸货港代理不会向该提单持有人放货。
此时,若将提单再寄回托运人补加背书,有可能导致耽搁时光。于是,持有无托运人背书提单的进口商,为了尽快提货,通常请求“电放”货物。
5、Surrendered=Telex Release吗?
电放提单上一般会显示“Surrendered”或“Telex Release”字样。
因此,电放提单用英语表达就是Surrendered BL 或Telex Release BL,而original BL则是正本提单。
依据《牛津现代法律用语词典》的说明,“Surrender”在法律用语中,其含义是“废弃某事物”。因此,电放提单上标明“Surrendered”字样,表明其签发人并不想赋予该单据应有的物权凭证功效。
而电放提单上标明“Telex Release”字样,则表明该单据项下的货物的交付与正本提单不同。
一般人会认为“Surrendered”和“Telex Release”都一样,或者不知道这两者是否有差别。严厉来说,还是有差别的。
1)有“Surrendered”字样的电放提单,表明在目标港应由托运人指定的收货人凭身份提货。
2)有“Telex Release”字样的电放提单,表明在目标港应由收货人凭电放提单传真件提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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