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包括通用名称的商标是否具有明显性?
商标是确保一个产品的个人使用权力。企业在进行商标注册的时候,必定对上国标的基础要求进行了解。商标是否具有明显全呢?下面我们通过案例剖析,对商标的做出下面的详细解答:
一、案情介绍
1997年,深圳避风塘海鲜大排档申请的商标“避风塘”加英文“BFT”被核准注册。1998年,上海避风塘公司成立,被许可使用并受让前述“避风塘”商标,经过多年尽力,现上海避风塘公司已成为上海餐饮业知名品牌。1999年,上海竹家庄美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竹家庄公司”)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即本案争议商标,由竹子图案及“竹家庄避风塘”汉字组成(该商标于次年被予以核准注册)。同年,竹家庄公司对“避风塘”商标提出撤销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终审裁定,以为“避风塘”作为一种风味料理的名称,不应由一家独占,不宜作为商标在餐馆等服务上注册,故撤销了该注册商标。上海避风塘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二审均维持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2013年上海避风塘公司向更高院提起再审。
在社会生涯中,很多商家在创业初期,往往为了“搭顺风车”,使用与通用名称近似的商标,以期吸引花费者,使花费者基于对通用名称或者相似店铺的兴致进店花费。这样的做法在初期的确是一条捷径,花费者无法甄别相似名称的店铺之间的关系,可能会在误认为是连锁店或分店的心态下进店尝试,使得商家初期面临的缺少客源的困境相对较少。但从长期发展来说,这样的选择是极其不利于商家创建自己的品牌的。由于其商标近似通用名称,势必会见临缺少辨识度的问题,即使其商标日后没有因为缺少明显性而被撤销,也因为过于通用而不易与其它商家区别,这对一个品牌的树立是致命性的障碍。
对上述庄重的内容给可以得知:企业要想有长远的发展,就得避开和独特企业注册类似的商标与通用名称相近似。即使要使用通用名称,也应尽可能突出自己的特色,例如添加代表性图案或文字等,以此确保商标的明显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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