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度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决议履行综合申报
据国度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网站资讯,2020年12月31日,国度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宣布《关于履行综合申报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指出,为深刻推动“放管服”改造,连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减轻纳税人申报负担,依据《国度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0年“便民办税春盛行动”的意见》(税总发〔2020〕11号)和《国度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体系“放管服”改造 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要求,国度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决议履行综合申报,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履行综合申报
自2021年1月1日起,纳税人需申报缴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处所教育附加、企业所得税(预缴)、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及印花税中一个或多个税(费)种时,可选择综合申报。各税(费)种纳税期限不变,综合申报可以同时支撑纳税期限为按月、按季、按半年的申报。
下列情况暂不纳入综合申报规模:
(一)非居民企业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及土地增值税跨区申报;
(三)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处所教育附加预缴申报。
二、综合申报方法
纳税人可通过天津市电子税务局“税费申报及缴纳”模块进行综合申报。
三、施行时光
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特别声明:以上文章内容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代表ESG跨境电商观点或立场。如有关于作品内容、版权或其它问题请于作品发表后的30日内与ESG跨境电商联系。
二维码加载中...
使用微信扫一扫登录
使用账号密码登录
平台顾问
微信扫一扫
马上联系在线顾问
小程序
ESG跨境小程序
手机入驻更便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