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识FATCA和CRS
一、CRS是什么
CRS=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统一报告尺度),也可以称为金融账户涉税信息主动交流尺度,是受二十国集团(G20)委托由经合组织(OECD)起草的,旨在推进国与国之间税务信息主动交流,打击应用跨境资产进行避税的行动。目前全世界已经有106个国度和地域签订了协定参加CRS许诺实行CRS涉税信息主动交流制度(截止到2017年11月17日)。非CRS参与国除了美国外,大多为亚洲和非洲的发展中国度。
二、金融账户的报告主体和报告内容
CRS将“金融账户”的定义进行了大规模的扩大,除了我们平凡熟知的存款账户外,还包含托管账户、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与年金合同以及投资实体中的股权权益和债权权益。各类金融账户的报告主体和报告内容见下图。
三、金融机构的辨认方法
CRS下金融机构具有辨认和申报非居民金融账户信息的责任,如不按请求报送将会见临处分。因此,断定一个实体是否为金融机构,是否有报送责任是报送进程的第一步。下面详细剖析金融机构的辨认办法。
1、 存款机构
存款机构是指在银行类业务运动或者相似运动中接收存款的机构。存款机构须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
(1) 该机构在与其客户的业务往来中接收存款或者其他相似资金投入(take deposit);
(2) 该机构定期从事一项或者多项经营运动银行类运动(banking business)。
存款机构辨认比拟容易,因此不再赘述。
2、 托管机构
托管机构是指为客户持有金融资产,且以此作为其大部分收入起源的机构。“大部分收入”是指近三个会计年度总收入20%以上起源于为客户持有金融资产和供给相干金融服务。包含托管银行、证券经纪机构、信托公司、清理机构和中央证券托管机构。
3、 特定保险公司
特定保险公司是指向客户供给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或者年金合同业务,并且在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或者年金合同下有付款责任的保险公司和保险公司的控股公司。
4、 投资实体
投资实体在OECD的文件原文中为Investment Entity,国度税务总局将其翻译为“投资机构”,但是燕彬老师以为翻译为投资机构容易造成误会,因为CRS下的Investment Entity包含聚集投资工具、私募基金等投资工具,不属于传统意义上的“机构”,翻译成“实体”更加符合本意。断定是否为投资实体重要看它从事的业务运动、管理方法以及是否为投资目标,重要分三类:
(1) 基于业务运动的投资实体应重要从事(三个会计年度内收入50%以上)或代客从事以下一项或多项运动:
A. 买卖货币市场工具(支票、票据、存单、衍生工具);
B. 外汇交易、汇率、利率和指数工具交易,可转让证券交易,或者商品期货交易;
C. 单一和聚集类投资组合管理;
D. 代表他人对金融资产进行投资和管理(须要取得客户的任意授权或全权委托,但客户委托授权的比例没有限制)。
(2) 被管理的投资实体应该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测试:
A. 收入测试(Income Test):近三个会计年度总收入的50%以上起源于投资、再投资或者买卖金融资产;
B. 被管理测试(Managed by Test):该实体被另外一家金融机构管理。如果一个信托是由律所或私人信托公司管理,由于他们不属于金融机构,因此这个信托也不属于金融机构。
(3) 为了投资目标而设立的投资实体
对于聚集投资工具、共同基金、上市基金、股权投资私募基金、对冲基金、风险投资基金或者任何其他类投资工具,其设立的目标通常都是为了进行金融资产投资、再投资或者买卖,这一类机构都可以直接认定为投资机构。
上文多次涌现的“金融资产”即为广泛意义的金融资产,特殊要强调一下,现金、房屋土地等不动产、实物商品都不属于金融资产的规模。
四、消极非金融机构的穿透责任
如果一个机构不属于金融机构,则必定属于非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又可以进一步划分为积极非金融机构(Active NFE和消极非金融机构(Passive NFE)。在CRS下非金融机构是没有申报责任的。但是须要特殊强调的一点是,消极非金融机构如果在金融机构持有金融账户,则该消极非金融机构须要提交机构实际掌握人的相干信息,我们称之为消极非金融机构的穿透责任。CRS对于消极非金融机构没有定义,但给出了八类积极非金融机构的条件,因此如果一个非金融机构不属于这八类中的一种,即可称为消极非金融机构。
积极非金融机构:
(一) 基于收入和资产的积极非金融机构;
(二) 上市交易的非金融机构;
(三) 政府机构、国际组织、中央银行或者这些机构完整持有的其他机构;
(四) 非金融集团中的控股非金融机构;
(五) 新成立的非金融机构;
(六) 正处于清理或者重组进程中的非金融机构;
(七) 非金融集团中的财务中心;
(八) 非营利性非金融机构。
除了应用消除积极非金融机构的消除法以外,CRS还有一类特别的消极非金融机构,即设立在非CRS参与国的投资实体。也就是说,如果一个投资机构设立在非CRS参与国,那么如果该投资机构在CRS参与国的金融机构持有金融账户,则该投资机构会被参与国金融机构当成消极非金融机构看待,须要穿透该投资机构辨认其实际掌握人。
“实际掌握人”在CRS下的概念与反洗钱金融行为工作小组相干建议中“受益所有人”的概念一致,即法人的实际掌握人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该机构25%以上股权权益或者投票权的自然人,信托的实际掌握人包含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和掩护人。
五、账户持有人
第一步辨认出金融机构和金融账户后,下一步的核心义务就是肯定该金融账户的持有人是谁,从而断定该账户是否须要申报以及向谁申报。
(1) 直接账户持有人
存款机构的账户持有人即为存款机构列示或者辨认出的持有该账户的人,包含个人账户持有人和机构账户持有人。如果一个合伙或者信托持有该账户,则账户持有人即为该合伙或者信托,而不是合伙的合伙人或者信托的受益人。
(2) 代持的账户持有人
个人或者非金融机构为了他人的好处代为持有的金融账户,以被代持人为账户持有人。金融机构为了他人的好处,以代理人、托管人身份持有金融账户时,该金融机构应为该金融账户的持有人。
(3) 具有现金价值保险合同或年金合同的账户持有人
CRS下的该种账户持有人定义为“有权应用该合同现金价值或者变革保险受益人的人”(仅指保险合同存续期间),如果不存在或无法确认,则以合同中列明的合同持有人“Policy Holder 或Policy Owner”及受益人为持有人。
保险合同或年金合同到期时,每一个有权从保险合同或者年金合同获得收益分配的人都属于账户持有人。
(4) 投资实体的账户持有人
投资实体的账户持有人包含股权权益持有人和债权权益持有人,债权权益持有人及我们通常所说的债权人,股权权益持有人包含公司的股东、合伙企业的份额持有人和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固定受益人以及掩护人。
肯定好账户持有人后金融机构即可将其他CRS参与国账户持有人的相干信息向持有人税收所属国进行报送了。特殊要强调的是,如果账户持有人为金融机构,则不须要报送,因为金融机构本身有报送责任。如果账户持有人为消极非金融机构,则须要其供给实际掌握人的信息。如果账户持有人为上市公司及其掌握规模内的机构,则不须要报送,因为上市公司的相干信息本身就是须要向社会公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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