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代持有哪些法律风险?
更高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27日宣布的《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实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代持协定没有合同法52条规定的情况,其应是有效的,但不能反抗善意第三人。如果名义持股人将名下股权转让、质押给善意第三人,其应是有效的,即实际持股人可以因好处受损向名义持股人追偿,但无权申请法院判定转让和质押行动无效。因此,虽然股份代持协定有效,对于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来说,仍存在风险。那么存在什么风险呢?
二、名义股东可能面临的风险:
(1)如果股份代持协定无效,并且名义股东不愿成为该公司的实际股东并且也没有出资才能的时候,对于名义股东也是一件非常麻烦的事情。
(2)实际出资人出资不到位,可能会被公司债权人或其他股东追索。这里的出资不到位可能有几种情形,一种是实际出资人违反商定不愿继续出资,一种是实际出资人产生客观变化而损失继续出资的才能。
(3)如果双方商定由实际出资人实际参与公司管理,那么,如果其行动违背公司法规定而被公司或其他股东或债权人主意权力,那么,名义股东很可能被牵涉其中。
(4)如果名义股东因为其股东身份而出任公司负责人的职务,则面临更多的风险,包含刑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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