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4月1日起,货物港务费收费标准降低15%
3月18日,中国交通运输部及国度发展改造委宣布关于《港口收费计费方法》的通知。
为进一步下降物流成本和国务院关于优化口岸营商环境的工作安排,进一步清算规范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切实加强企业减负获得感,交通运输部会同国度发展改造委对《港口收费计费方法》(下文简称“通知”)进行了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一、下降部分政府定价收费尺度。将货物港务费、港口设施保安费、引航(移泊)费、航行国内航线船舶拖轮费的收费尺度分离下降15%、20%、10%和5%。
二、合并收费项目。依照“减项、并项”的原则,将堆存保管费、库场应用费合并名称为库场应用费;将供水(物料)服务费、供油(气)服务费、供电服务费合并名称为船舶供给服务费;将垃圾吸收处置服务费、污油水吸收处置服务费合并名称为船舶污染物吸收处置服务费。
此外,该《通知》还明白规范了收费行动,相干单位须依照政府定价收费,不得加价收费;不得通过各种手腕变相进步收费尺度、强迫收费;不得超规模、超尺度收费。
该《通知》自2019年4月1日起履行,有效期为5年。同时,原交通部《关于收取港口设施保安费有关事宜的通知》和《交通运输部国度发展改造委关于印发<港口收费计费方法>的通知》均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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