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查询并非万能,这些问题不可避免
我们在《不明确提交商标申请前为何要进行商标注册查询?建议你看看这个》一文中谈到过,提交商标申请前的查询,是商标注册的主要步骤,其查询成果虽不具备法律效率,但它可使商标注册申请人做到心中有数,减少盲目性,故可在大大减少费用开支的同时,争夺更多的申请时光。
而在商标注册查询的主要作用中,最最主要的一点就是探明注册障碍,查询是否在雷同或近似商品上存在已注册或已申请的雷同或相近似商标注册,增长商标注册胜利的机率;若存在雷同或近似的在先注册商标,可以对预备注册的商标进行修正或调剂,或者废弃提交申请。
但是同样的,因为商标注册查询存在盲查期等问题,商标注册查询并不能保证查询过的商标必定能注册胜利,它还是存在必定的局限性的。
一、查询的精确性无法得到绝对的保障。
任何国度和机构都不保证查询的绝对精确性,造成这种情形的原因重要是供查询的档案不够完备、不够精确以及检索人员对官方关于近似的审查标准把握不精确,将应当视为近似的商标视为不近似而不予报告,不应视为近似的却断定为近似。
二、从查询的规模上看,某些国度只能查文字及数字商标,不能查图形商标。
相对说来,文字商标及数字的查询比拟简略,而图形商标的查询工作量大且难度较高,使得部分国度不接收关于图形商标的查询。因此,在这些国度,人们无法在申请前通过查询来获得在先注册或申请的图形商标商标的情形,因此不可能对是否会在申请进程中遇到障碍做到心中有数。
三、新提交的申请要经过一段时光能力供人查询。
新提交的申请通常要等数星期能力获得官方的收据。而申请日期,申请号、商标图样、商品、申请人名称地址等信息要在官方收据发出后能力被输入电脑数据库或记载在商标文献库内。因此,会有一部分提交不久的申请无法通过查询查出,而在这部分申请中就可能存在对查询人所要提交的申请构成障碍。
四、请求优先权的申请可能对查询之后提交的申请构成障碍。
《巴黎公约》规定,任何《巴黎公约》成员国的申请人在向某一成员国提交商标注册申请后的六个月内,都可以在向另一成员国提交同一商标的注册申请时请求优先权,即将其第一次申请的日期作为申请日期。因此,有的商标申请可以通过请求优先权获得一个较早的申请时代,从而可能对实际提交日期在前的商标申请构成障碍,由于这种情形的不可预知性,商标查询也就无能为力。
五、较难查明跨类近似的商标。
在多数国度,查询是依照商品及服务的分类进行的,但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及服务国际分类》及其它一些国度或地域的分类中,都存在着跨类近似的问题。如在中国国度工商局商标局应用的《相似商品区分表》中明白写明:国际分类表第21类的"化装用具"与第3类的"成套化装用具"相似,第9类的"电焊装备"与第7类的"焊接装备"近似。还有一些商品虽然未在商品区分表中列明为跨类近似,但依据商品的性质、用处,有可能被审查官认定与另一类别的商品近似,如某个应用商品为第7类的"火花塞"的商标申请经异议后被裁定与已注册的应用在第12类"汽车上应用的火花塞"的另一商标近似。对于这类商品,仅在一类商品上进行检索是不够的,只有依附具有丰硕商品分类知识的专业人员的建议,在多个类别上进行检索能力尽量避免漏掉可能构成障碍的商标注册或申请。
六、可能构成障碍的闻名商标不在查询的规模内。
依据《巴黎公约》的规定,对未注册的闻名商标应加以掩护,而某个商标是否闻名,要由各国商标主管当局或法院依据具体情形去判定。因此,商标检讨无法查出的某个未注册商标如果被认定为闻名商标而依据《巴黎公约》享受掩护时,就可能对与其近似的商标构成障碍。还有,对闻名商标的掩护往往不限于其注册的类别和商品,这也是在进行商标查询之前必需懂得的。如某一生产饮料企业的商标并未在"服装"上进行注册,但由于被认定为闻名商标,另一企业在服装上注册的同样商标就被依法撤销。
尽管存在许多局限,商标查询的价值是无可否定的。实际上,商标检索无法涵盖的商标申请究竟是少数,跨类近似与闻名商标造成的障碍也只是特例。经过查询后再提交的商标申请,其注册的胜利率大大高于未经过查询即提交的申请的胜利率。因此,为使自己的商标尽可能顺利的获得注册及掩护,商标所有人应积极应用商标查询的这一有效的工具,使其施展探明注册障碍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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