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商标注册成功并非万事大吉,还需要注意这几点问题
我们在上一篇文章中谈到提交美国商标注册申请之后的注意事项。其实即使是美国商标注册胜利了,也不能掉以轻心,美国商标制度与中国不同,要想保持美国商标权力,在美国商标注册胜利之后还须要注意多个时光节点和事项。
美国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盘算,在10年的有效期内,商标注册人须要在以下2个时段内采用必要办法,方能保持美国注册商标的有效性。
一、注册日起的第5年至第6年间,或前述期间届满后的6个月宽展期内
商标注册人需在上述时段内向USPTO(美国专利商标局)提交以下材质:
1、 必交材质
(1) 基于《 美国商标法》第 8 条 的《商标应用声明》/《 商标未应用的正当理由声明》( Declaration of Use or Excusable Nonuse under Section 8, 简称“Section 8 Declaration”) 。
如果商标注册人事实上仅将商标应用于部分商品、服务项目上,则其余的商品、服务项目必需从商标注册中删除。如果商标注册人在过去5年内在部分商品、服务项目上未曾应用过商标,即便其在今后5年内有应用筹划,该部分商品、服务项目也必需从商标注册中删除。在商标注册中保存未在过去5年中实际应用过的商品、服务项目将被视为对USPTO的讹诈,或将面临严重的法律效果。
(2)在提交《 商标应用声明》 的同时,商标注册人需就该注册商标所指定的每一个类别的任意一项( 而非全体)商品、服务项目,向USPTO提交商标应用实样。
商标注册人必需按时向USPTO提交符合规定的Section 8 Declaration,否则将导致商标注册的撤销。
2、选交材质
基于《 美国商标法》第15条的《 商标不可争议性声明》( Declaration of Incontestability under Section 15,简称“Section 15 Declaration”)
首先,Section 15 Declaration仅实用于主簿注册的商标。换言之,仅主簿注册的商标可获得不可争议性,副簿注册的商标无法获得不可争议性。
其次,如果满足以下条件,则商标注册人可以斟酌向USPTO提交Section 15 Declaration,以使其注册商标获得不可争议性:
(1)商标注册后持续5年在美国商业性地应用其注册商标;
(2)不存在对商标注册人就商标所享有的所有权及注册权不利的终局裁决;
(3)不存在与该商标权力有关的USPTO或法院未决程序。
此外, 在提交Section 15 Declaration的同时,商标注册人无需向USPTO提交证据证明其已持续5年应用注册商标的事实,商标注册人仅需向USPTO宣誓声明该事实的真实性。
一件不可争议的注册商标是该注册商标的权属和有效性的确实证据。通常,第三方仅能基于一些特定理由( 而不能基于其在先应用、享有在先权力、或以该注册商标缺少明显性为由) ,向TTAB申请撤销一件不可争议的注册商标。
二、注册日起的每第9年至每第10年间,或前述期间届满后的6个月宽展期内
商标注册人需在上述时段内向USPTO提交以下材质:
1、基于《 美国商标法》 第8条和第9条的合并的《 商标应用声明》 /《 商标未应用的正当理由声明》 和《 商标续展申请》 ( C o m b i n e d Declaration of Use or Excusable Nonuse and Application for Renewal under Sections 8 & 9,简称“Combined Sections 8 & 9”) 。
2、在提交《商标应用声明》的同时,商标注册人需就该注册商标所指定的每一个类别的任意一项( 而非全体)商品、服务项目,向USPTO提交商标应用实样。
商标注册人必需按时向USPTO提交符合规定的Combined Sections 8 & 9,否则将导致商标注册的撤销和/或过期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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