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比荷卢商标注册的概要与法律规定
关于比荷卢商标注册的概要
1、比利时、荷兰、卢森堡经济联盟(简称比荷卢联盟)新商标法于1996年1月1日生效。新商标法是为了与欧洲经济共同体协调法律保持一致而对原法令进行的修改。商标法修改要点:取消了3年使用的规定(原法要求商标自申请之日起3年内必须在比荷卢联盟三国中任一国家进行使用);因商标未使用而失效的如果在5年后重新使用的可以恢复商标注册效力;商标许可使用合同不以签订书面合同为必要,被许可使用人的使用视为商标许可人的使用。
2、比荷卢联盟商标注册权的获得基于申请在先原则。
3、比荷卢联盟商标局接受商品商标、服务商标、系列商标、联合商标、集体商标、色彩商标的注册申请。
4、比荷卢联盟商标注册采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
一份商标申请可以指多个类别的商品或服务。商品或服务超过三个类别时,每增加一类加收费用。
5、比利时、卢森堡、荷兰为《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斯德哥尔摩版本)、《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书》和《与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的议定书》、《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员国,其中比利时于1892年7月15日加入马德里协定书,1998年4月1日加入马德里议定书,荷兰于1893年3月1日加入马德里协定书,1998年4月1日加入马德里议定书,卢森堡于1924年9月1日加入马德里协定书,1998年4月1日加入马德里议定书,属同为协定同为议定成员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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