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标注册查询过程中,如何处理“类似商品”或“类似服务”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中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允许,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相似商品上应用与其注册商标雷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属于侵占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动。因此我们在注册商标和应用商标时必定要格外注意“相似商品”或“相似服务项目”的问题。
在商标注册查询进程中,经常会遇到“相似商品”或“相似服务项目”的问题,这一问题应当如何认识,又如何应对呢?
首先,相似商品是指在功效、用处、花费对象、出售渠道等方面相干,或者存在着特定接洽的商品。如网球、网球拍与网球鞋,毛巾、毛巾被与枕巾等,它们互相称为相似商品。
相似服务是指在服务的目标、方法、对象等方面相干,或者存在着特定接洽的服务。如果在某一商品或服务上应用雷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易使花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起源发生混杂,那么,该商品与服务应该认定为相似商品或相似服务。
比如,“非医用养分胶囊”属于第30类,其功效、应用办法和用处、出售渠道等均与药品相似,所以在分类表中就列为相似商品。服务项目依此类推。
其次,在进行商标查询时必定要注意到拟指定应用的商品或服务是不是与其他商品或服务相似,也就是说要多长一个心眼。否则,您查询很过细,对查询成果的判定也很准确,却因没有注意到“相似”这一特别的问题而面临商标被驳回的窘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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