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美国商标申请基础之意向使用
我们在《美国商标注册申请基本全解析》一文中谈到了美国商标注册的三种申请基本,实际应用、意向应用、国内注册基本。
与我国不同,美国商标注册实施“应用在先”原则,在美国商标的所有权通常取决于商标在美国的应用。一般来讲,即使先应用者从未在美国注册其商标或后应用者先注册了雷同或近似的商标,先实际应用某商标的人有优于在后应用商标的人的权力。
从这个方面来看,实际应用和以国际注册基本这两种美国商标申请基本都比拟好懂得了,因为商标实际已经投入应用了。那么意向应用这一点又要如何懂得呢?
意图应用是指虽然商标在提交申请时尚未在美国应用,但是申请人真挚地(Bona Fide)筹划即将在美国应用该商标。这种情形下,也可以向美国专利商标局提出美国商标注册申请,这种商标申请被称为意向应用申请。
若商标目前尚未在美国应用,但盘算今后在美国应用,则申请人可以以意向应用或准备应用(Intend to use )的方法提出申请。在商标申请同意之后,申请人须在六个月内提交应用证明。如果在上述六个月期限届满时,申请人仍不能供给上述资料,则可以向PTO要求延伸(Reguest for an extension)。延伸期限的要求需在上述六个月的期限届满前提出,否则该商标申请案作为主动废弃(Abandon)处置。上述期限延伸要求可以先后提出5次,每一次的延伸期限为六个月,同时需向商标局交纳延期费用。
从以上可以看出,申请人在商标申请同意通知书(Notice Of Allowance)后,最迟不应超过第36 个月的期限提交所述的应用解释。这种类型有必定的风险,如果你在此期间并没在美国实际应用,则可能要多花钱,甚至被以主动废弃处置为由而谢绝注册,但若申请后,确在美国应用,则选用此类是很好的。
但是须要注意的是,依据美国商标法第一条(d)第1款的规定,以意图应用为基本提交的商标申请,待该商标通过审查后,自下发核准通知书(Notice of Acceptance)之日起三年内,必需提交商标在美国应用的声明。否则,该商标申请将被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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