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应满足哪些条件?
申请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应满足哪些条件?
商标国际注册申请是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制度中的一项重要程序,申请办理得如何直接关系到商标申请人的切身利益。关于申请的问题,马德里协定及其实施细则都有明确的、详细的规定。为了帮助申请人办好申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了《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实施办法》(2003 年 4 月 17 日)。
申请人在申请商标国际注册之前,其商标必须首先在原属国取得基础国家注册,若没有取得基础国家注册,不能申请国际商标注册,并且,申请商标国际注册的商品和服务不得超出在原属国注册的商品和服务。这一点是马德里协定的一项原则。我国商标申请人若能在申请国际注册之前取得我国的基础国家注册,这是最好不过的了。但如果做不到这一点,只要申请人在国内取得了我国的商标初步审定,并且初步审定的商标已刊登初步审定公告,也等同于取得了基础国家注册,也就可以以此为基础申请商标国际注册。
《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实施办法》第 3 条规定:"以中国为原属国申请商标国际注册的,应当在中国设有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场所,或者在中国有住所,或者拥有中国国籍。"第 4条规定:"具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人资格,其商标已经在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获得注册的,可以根据马德里协定申请该商标的国际注册。具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人资格,其商标已经在商标局获得注册,或者已经向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可以根据马德里议定书申请该商标的国际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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