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国际商标转让过程中有哪些限制?
广东国际商标转让过程中有哪些限制?
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47条第1款规定:"指定中国的领土延伸申请办理转让的,受让人应当在缔约方境内有真实有效的营业所,或者在缔约方境内有住所,或者是缔约方国民。"转让人应该将其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相同或近似商标一并转让。
同时,我国《商标法实施条倒》在第47条第2款,对转让的商标同样也有额外的规定:"转让人未将其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标一并转让的,商标局通知注册人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改正;期满未改正或者转让容易引起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商标局作出该转让在中国无效的决定,并向国际局作出声明。"
也就是你要转让的商标,受让方必须在受让地是真实存在且是有效的,第二就是你让将你要转让的商标的注册类别全部一起转让,不能自己在国内留下相同或近似的,如果没有改正,商标转让会被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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