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逃出资罪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具体地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1、必须是违反公司法有关出资规定的行为。
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本身特有的性质,决定了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出资的多少,直接关系到股东在公司所享受的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大小。而是否能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真实地足额地出资则又直接关系到公司能否正常地运转、公司承担责任的能力以及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
2、必须有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的行为。
第一、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的。
第二、违反公司规定,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的。
3、必须是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的行为。
“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是划分本罪与非罪的主要界限。行为人虚假出资或者出资抽逃出资如果数额不大,后果不严重,也没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就不能构成本罪。
以上三方面缺一则不构成本罪,本罪是选择性罪名,行为人只要是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实施了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时,就可构成本罪,不需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同时具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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