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美国商标注册原则与中国商标注册原则的区别
美国商标法与我国不同,在商标注册原则上,我国商标注册是"申请在先",而美国事"应用在先",这两者之间有何不同呢?
申请在先的含义是商标的专用权归属于依法首先申请注册并获准的企业,其原则告知我们,某一品牌不管谁先应用,法律只掩护依法首先申请注册该品牌和商标专用权的企业。
应用在先的含义是指最早用以肯定商标权力归属的原则。依据这一原则,没有对商标的应用即不拥有任何权力,如果双方对商标都进行过应用,商标权力属于首先应用之人。
两者而言,各有优劣。
申请在先就无法保证公正性,很有可能你应用过的商标就被他人注册了,然后你要花昂扬的价钱去购置回来。
而美国商标注册应用在先原则则填补了申请在先原则和注册原则的不足。具体而言体现在以下两点:
第一,掩护公正竞争,平衡商标注册人和在先应用人的好处,避免给在先应用人带业不公正的效果。
第二,就禁止抢注而言,商标在先应用权制度赋予在先应用人持续应用商标的权力,抢注人“注册商标的限制。同时,为商标在先应用人启动撤销注册不当程序博得时光。由于商标在先应用权人有权持续在原商品或者服务上应用其商标,而不构成对商标注册人的侵权,因此必需符合必定的构成要件。
所以从市场竞争方面来说,美国商标的应用在先原则是有利益的。
当然了,应用在先原则也有必定的弊病,比如这一原则会让许多人没进行商标登记,其他人在想注册商标的时候很难懂得到什么商标已经被应用。
许多企业、商家都懂得错了"应用在先"的概念,在注册美国商标的时候,大多数都是去美国商标网进行商标检索,却没有验证是否有近似商标已投入应用,因此许多美国商标注册都因为这个原因而注册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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