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信托变更需要哪些条件?家族信托保护人如何变更?
1.慈善信托和家族信托的区别
2.慈善信托如何变更
3.终止慈善信托的条件
4.家族信托的保护人可以变更吗
5.家族信托+慈善信托结合模式
1.慈善信托和家族信托的区别 信托有多种样式,不同的信托的功能及管理监督方式有所不同。
就拿慈善信托和家族信托来对比,慈善信托是指是指委托人基于慈善目的,依法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以受托人名义进行管理和处分,开展慈善活动的行为,也叫公益信托。
而家族信托是一种长期理财方式,信托机构受个人或家族的委托,帮助处置家庭财产以实现财富长期规划的目标,家族信托属于私益信托。但是慈善信托和家族信托都运用了信托原理,拥有信托制度一般的特点:一是破产隔离,二是他益信托。
2.慈善信托如何变更 慈善信托设立后,如果要进行变更,可以变更哪方面的内容呢?根据信托文件约定或者经原委托人同意,可以变更以下事项:1.增加新的委托人;2.增加信托财产;3.变更信托受益人范围及选定的程序和方法;4.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慈善信托的受托人不得自行辞任,信托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慈善信托管理办法》规定了慈善信托受托人的变更条件,当慈善信托的受托人违反信托文件义务或者出现依法解散、法定资格丧失、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或者其他难以履行职责的情形时,委托人可以变更受托人。
3.终止慈善信托的条件 根据《慈善信托管理办法》规定,慈善信托的终止条件包括:1.信托文件规定的终止事由出现;2.信托的存续违反信托目的;3.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4.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5.信托被撤销;6.信托被解除。 自慈善信托终止事由发生之日起15日内,受托人应当将终止事由、日期、剩余信托财产处分方案和有关情况报告备案的民政部门;30日内受托人应当作出处理慈善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向备案的民政部门报告后,由受托人予以公告。慈善信托若设置信托监察人,清算报告应事先经监察人认可。慈善信托终止,没有信托财产权利归属人或者信托财产权利归属人是不特定社会公众的,经备案的民政部门批准,受托人应当将信托财产用于与原慈善目的相近似的目的,或者将信托财产转移给具有近似目的的其他慈善信托或者慈善组织。
4.家族信托的保护人可以变更吗 信托保护人的变更,是指在家族信托运行的过程中,因保护人辞任或保护人的资质或行为触发特定条件,需要更换该保护人并选任新保护人的情形。保护人的变更条款一般应当规定在信托合同或遗嘱的保护人规则当中,包括保护人辞任和保护人解任两种情形。 1.保护人辞任不论家族信托的保护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其都要积极履行信托文件赋予的相关职责。保护人的选任是出于双方的合意,二者更像是缔结雇佣关系。而当这种合意破裂时,保护人积极履行职责的动力便会削减。此时,为了保护受益人的利益,应当允许作为受雇人的保护人在交接完工作之后可以自由地选择辞职。 2.保护人解任辞任和解任最大的不同就在于辞任是保护人主动解除职务,而解任则是信托利益相关者强制保护人解除职务。当出现保护人怠于履行职务、履行职务出现重大失误或继续履行职务将会发生利益冲突,又或是保护人自身条件发生变化,导致民事行为能力欠缺等重大事由,保护人相关权利的行使效果会大打折扣,或者无法达到设立保护人之目的时,家族信托的利益相关人可以按照信托文件规定的程序要求更换现有的不适格保护人。 保护人变更权的行使信托文件一般都会就保护人选任及变更事宜作出规定。信托运作期间,一旦信托保护人变更条件触发,需按照保护人变更程序进行人员变更。若信托文件没有明确规定,根据信托法理论,因保护人通常由委托人指定,如委托人尚在世,保护人变更权一般应由委托人行使。
5.家族信托+慈善信托结合模式 许多高净值人士设立信托已不是单一模式设立,有些人会把慈善元素嵌入到家族信托中,在财富传承的同时实现公益目的,即家族信托+慈善信托结合模式,将慈善元素融入到家族信托中,是一种混合式的慈善信托。1.收益捐赠型信托,即用家族信托的收益来做公益,委托人设立信托,并约定信托财产本金及部分收益分配给家族成员,部分收益用于捐赠给慈善事业;2.慈善子信托,即用家族信托的部分收益单独设立一个慈善子信托,该子信托中全部财产和收益捐赠给慈善事业。 总之,不管是设立家族信托还是慈善信托,亦或是多种信托结合模式,其最终目的都是为实现财富传承,或在财富传承的同时实现公益目的,达到双赢。信托的信任机制很重要,选择靠谱的信托能够让财富规避很多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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