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著作权保护的局限性
软件著作权保护的局限性是怎样的?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的第十五条规则,除开发者的身份权外,其他各项权力的保护时长为二十五年,截止于软件初次公开后第二十五年的最后一天。保护期满前软件能够向软件办理机关请求续期二十五年,但保护期最长不超越五十年。
在软件著作权保护期内,符合法令规则的活动、运用答应活动和转让活动的发生,均不改动该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
保护期满后除原作者的著名权,该软件的其他各项权力停止。但发生下列状况之一的,软件的各项权力在维护期之前进入公有范畴:具有该软件著作权的单位停止而无合法承继者;具有该软件著作权的公民逝世而无合法承继者。
根据著作权法"idea(思维)/expression(表达)两分法"的基本理论,新修订的法令第六条规则,"对软件著作权的保护不涉及开发时所用的思维、操作方法或许数字概念等。"对此规则的理解,应当不仅是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等软件源文件的外在表现形式在法令保护内,而且构成该等计算机程序和文档的逻辑结构、表述方法等能够固定化的内容也应当在法令保护内,只是把全部功劳归于智力活动,以及没有外在表述的智力活动的成果(思维)排除在保护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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