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的外资并构法规-ESG跨境

德国的外资并构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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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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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的外资并构法规

德国的外资并构法规

并购(M A)是合并(Merger)与收购(Acquisition)的简称。并购的最基本形式是股权转让(share deal)和资产转让(asset deal)。跨国并购是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全球最重要的外国直接投资方式。由于德众多中小企业自有资本占有率低,面临着对外资金需求增加和企业后继无人的双重压力,而德银行又普遍收缩对企业的信贷,因此近年来德日益成为世界重要的并购场所。据毕马威(KPMG)公司统计,2002年德国是仅次于和的世界第三大国际并购市场,2003年跃至第二位。当年在德国发生的并购案共1089宗,交易总额为820亿美元,每起并购案的平均交易额为7600万美元。涉及德国企业的跨国并购案629宗,并购总额为540亿美元,其中德收购外国企业的交易总额140多亿美元,被收购的交易总额为390多亿美元。并购涉及的行业主要有金融服务、媒体、房地产、物流及化工等制造业。

德国是世界上对外资准入限制较少的国家之一。作为大陆法系的代表,德国法律体系十分健全,现行的民法和商法为并购活动提供了重要法律依据。德国《对外经济法》第1条第1款规定,与国外的商品、服务、资本、支付及其它经济往来原则上不受限制,外国企业并购时原则上也不需报批。但德国及欧盟对外国投资商并购德国公司也有不同程度的制约和限制,如限制外国公司对本国重要产业的并购投资;对大型并购项目进行审批;对收购德国上市公司30%以上的股份有严格的规定等。德国迄今还没有一部专门的并购法,有关并购的法规散见于民法和商法、公司法、反限制竞争法、有价证券收购法、对外经济法及各行业法规中。主要规定如下:

(一) 限制外国公司对军工、银行、金融服务和保险等重要行业的并购投资

德国对军事和国防工业实行严格的监控。德《战争武器控

制法》(KrWaffKontrG)第2条不经营的香港注册公司如何处理?闲置的香港公司可转让或注销至第4条规定,生产、购买、出售、进口、出口及运送战争武器需经批准。如申请人是非德国居民,一般均被拒绝。而且主管部门可随时撤销批准证书。因此,外国人并购德军工企业时,德政府主管部门可撤销原批准证书。

2003年11月修改通过的德《对外经济法》规定,外国企业收购德军工企业25%以上的股份,需向德联邦政府报批。

德《信贷法》(KWG)第32条规定,收购银行或金融服务公司(或10%以上的投资参股),需发出通告,并报联邦金融服务监管局(Bundesanstalt fr Finanzdienstleistungsaufsicht,简称BaFin)审批。BaFin可以外国公司未被有效监管或其国内监管部门不愿合作为由拒绝批准。

德《保险法》第5条对收购德保险公司做出了类似的规定。

(二) 规定资产转让时需经政府特批的行业

除上述行业外,德规定能源供应、通讯和交通、自然资源开发、经纪人、建筑等行业的资产转让需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股权转让不需报批)。如德《电力和煤气供应法》(EnWG)第3条规定,如申请人不具备专业人员、技术设备和经济实力,以确保能源的长期正常供应,可不予批准。德《电信法》(TKG)第6条第1款规定对电信运营商进行资质鉴定,营业执照只能发给拥有足够的设备,具有可靠、专业和高效的服务能力及保证不危害公共安全和秩序的申请人。营业执照持有人的变更需经德国主管部门批准。

(三) 规定重大并购项目需申报和审批

德《反限制竞争法》(Gesetz gegen Wettbewerbsbeschr nkungen,简称GWB)第37条规定,收购另一家公司的全部或绝大部分资产,或取得对另一家或多家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单独或联合并购,或获得另一家公司50%以上股份或25%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的并购,或对其他公司产生重大竞争影响的并购行为,均有向联邦卡特尔局申报的义务。

《反限制竞争法》第35条规定,如并购涉及的企业在全球的销售总额达到5亿欧元,其中至少有一家在德国的销售额超过0.25亿欧元,则该并购案需经联邦卡特尔局审批。但如并购只涉及2家企业,其中一家是独立的企业(即不是集团的关联公司),且其全球销售总额低于1000万欧元,或进入德国市场至少5年、在德国的销售额低于1500万欧元,则不需报批。联邦卡特尔局主要审查并购后是否会形成市场垄断。如并购后企业的市场占有率低于20%或所购买的股份不到25%,一般均会得到批准。

1989年12月21日通过的欧盟理事会第4064/89号关于《欧盟企业并购控制政策》的法令(后经多次补充或修改)规定,如并购涉及的企业规模 “对欧洲共同市场具有影响力”,则需经欧盟委员会批准,具体判定标准是:并购各方的全球营业总额超过50亿欧元,其中至少有两方在欧盟的营业额均超过2.5亿欧元;并购各方的全球营业总额超过25亿欧元,其中在欧盟至少3个成员国中的营业额均超过1亿欧元,或至少有两方在欧盟3个成员国中的营业额均超过0.25亿欧元,或至少有两方在欧盟的营业额均超过1亿欧元。但如并购各方在欧盟的营业总额的三分之二来自欧盟同一成员国,则不需欧盟批准。

欧盟的并购限制政策有“域外效力”,即使一项并购发生在欧盟以外,但只要该项并购形成了市场支配地位,并对欧洲共同市场产生重大影响,也要经欧盟同意。典型案例是1997年欧盟干预美国波音公司收购麦道公司案和2001年欧盟否决美国通用电气公司与霍尼韦尔公司的合并案。

(四) 关于收购上市公司的规定

2002年1月生效的《有价证券收购法》(Wertpapiererwerbs-

und bernahmegesetz,简称Wp G)对收购德上市公司(3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的要约、接受、申报等作了明确的规定:

1. 对目标公司3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注册汶莱公司有哪些好处优势收购或在2002年1

月1日以后首次获得目标公司控制权的收购必须公开要约。

2.在公布收购决定后,要约方原则上必须在4周内向BaFin提交德文本的要约报告书(Angebotsunterlage),内容包括:收购人与目标公司的名称、地址及法律形式;目标公司的有价证券代号及预定收购的数额;收购的价格、期限和条件;收购所需的资金总额及其保证;收购动机及预期目标等。BaFin在收到要约报告书后10个工作日之内进行审核。

3.目标公司是否接受要约的期限为4至10周。如其间出现新的收购人,以后者提出的期限为准。到期后可再延长2周。目标公司的董事会和监事会应尽快对要约正式表态。目标公司董事会有保持中立的义务,即不能采取推动或阻止收购的措施。

4.收购价格不能低于最高出价或公布要约前3个月内的最高股价。收购结束后应公布收购总额,并向BaFin申报备案。

5.如收购失败,或BaFin禁止公布要约,收购方在1年之内不得提出新的要约。

(五) 关于雇员接收和辞退的规定

德国《民法典》(BGB)第613a条规定,并购方应接收被并购公司的员工。

德《公司法》规定,企业因并购、重组及业务收缩等原因需要裁员,应由董事会报请股东大会通过。雇主辞退雇员无需征得企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企委会)同意,但企委会有知情权,董事会应及时向其通报合并方案,并按规定事先书面通知企委会举行听证会,以充分沟通。从举行听证会之日起一周后,无论企委会是否同意,雇主即可签发辞退通知书。如涉及大规模裁员,雇主需就“利益平衡”(即企业内部可否转岗安置)和“社会计划”(即解聘后的补偿问题)与企委会进行协商和谈判。自2000年5月起,所有解聘决定必须书面且在原件(复印件、传真和电子邮件不具法律效力)上签字后提前通知当事人。提前多长时间发通知书,即辞退期限的长短取决于当事人在该企业的工龄,一般至少在解聘雇员一周前通知;当事人的工龄越长,需提前通知的时间就越长,如解聘一名在同一企业工作20年以上的雇员,需提前7个月通知。被辞退者如认为辞退不合理,可在收到辞退通知书后1周内通过企委会向雇主提出书面申诉;如未达成谅解,雇主有权强制执行辞退方案,但当事人可在收到辞退通知书3周内上诉当地劳动法院。如企业劳资关系较融洽,按规定履行了听证、充分并提前征求意见等程序以及有正当理由,诉诸法律的可能性一般很小。

在德国因企业经营变化引起的裁员应给予补偿。德《辞退保护法》第10条规定:补偿金额最高可达12个月的月薪;但年满50周岁且在同一公司工作15年以上者可享受最高为15个月月薪的补偿金;年满55周岁且在同一公司工作20年以上者可享受最高为18个月月薪的补偿金,此条款不适用在劳动法院根据《辞退保护法》第9条第2款判决解除劳动关系时已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者;月薪指的是正常的工资收入加实物工资。雇员不超过10人的小公司辞退雇员时,原则上不必说明理由,也无需支付补偿金。但在实际操作中一般参照雇员的工龄、年龄及其家庭负担和企业经营状况决定补偿金额的高低。通常的做法是,工龄越长,得到的补偿金额越高,如1年工龄者被辞退,一般可得到半个月至一个月月薪的补偿金;5年工龄者被辞退,至少可拿到两个半月月薪的补偿金。

(六) 关于并购咨询费的规定

1.法定的并购费用

法定的并购费用包括公证费和地产登记费及地产购置税。

德法律规定,并购有限责任公司的合同文本必须到公证机关公证,并向地方法院地产登记处登记,上述两项费用占所购地价金额的1.5%。如被并购公司有2500欧元以上的地产,并购方还需支付地产购置税,税率为地产价的3.5%。

2. 其它咨询费用

德法律对律师、税务顾问等咨询费用没有规定,原则上按

实际投入的小时计算。有的律师和税务顾问同时要求对并购咨询规定一个底价,如不能低于几万欧元。

如聘请投资银行或会计咨询公司担任投资总顾问,除每月固定的咨询费外,成交后并购方还要支付交易总额1%至3%的佣金。

注册德国公司

德国位于欧洲西部,是高度发达的工业国。在汽车和机械制造、化工、电气等为支柱英国脱欧对申请欧盟和英国商标会造成哪些影响?产业,占全部工业产值的40%以上。德国出口业素以质量高、服务周到、交货准时而享誉世界。主要出口产品有汽车、机械产品、化学品、通讯技术、供配电设备和医学及化学设备。主要进口产品有化学品、汽车、石油天然气、机械、通讯技术和钢铁产品。是世界第二大商品出口国和第三大商品进口国,同时在医学研究、技术创新等多个领域中处于世界前列。

注册成立的优势

1. 注册成立德国公司可迅速提升企业品牌形象,国际法律地位高,受欧洲联盟保护;
2. 非德国公民在注册成立德国公司后,可自由在境内或境外经营,可于境内外/开立银行帐号;
3. 利用德国公司名义买卖物业、国际贸易、资金出入境自由、可信度高;
4. 注册成立德国公司可使税收能保持在最低水准。

-客户必须提供如下档和资料

1. 拟注册德国公司的英文/德文名称3个备查(如有);
2. 注册设立德国公司的目的/原因及经营范围;
3. 注册成立德国公司要求股东核查/验资,注册资本不低于欧元EUR 25,000,在公司成立之前,配额持有者必须要在德国银行存入已缴全额股本(到位资金),随同公司文件提交说明在德国银行有资本帐号的证明文件(提供证明书);
4. 提供至少1名股东的护照影印本(必须是中英文的公证档、并载明出生日期和住所);
5. 管理人员签名的委任书,授权当地代理人向主管的商业和公司登记处提交登记文件。

申请德国公司资料准备后,由我方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

全套资料已包括下列各项 (资料文字为德文)

1. 德档;
2. 注册成立德国公司的注册地址和德国公司营业地址,并委任1名德国当地居民担任董事(非德国公司股东);
3. 德国政府签发的证书(C.T.)/ 营业执照,在德国官方宪报上发布注册成立德国公司通告;
4. 德国公司组织大纲及组织细则(M A),德国公司股票簿,定之股东、董事、秘书及公司会议记要;
5. 德国公司金属钢印(Common Seal),银行支票签名原子印章。

设立德国公司的费用及其它事项

1. 注册成立德国公司总费用EUR ***/ RMB ***。该费用包括德国公司注册处费用、德国政府税号、德国律师及翻译、德国营业位址、委託当地代理人、档印刷、德国官方宪报刊登等费用;
2. 客户确定申请注册德国公司后,签署委託书,预收总费用的70%作为预付款,德国公司注册完成后再付清余款。

注册德国公司说明

1. 注册德国公司:申请人须提供德国居民担任董事或公司担保人;
2. 注册德国公司:申请人须出具EUR ***欧元注册资本银行证明。

德国公司注册登记流程

(一)营业申报

凡在德开展营业活动的,均需履行申报手续。申请者应书面向当地政府的“经济与秩序局”(有的地方称“营业登记管理处”)进行营业登记,领取营业执照(Gewerbeschein)。扩展营业范围时,比如在经营范围内或作为附加营业在公共场所安装自动售货机(如售香烟或糖果),也需要申报。申报表的副本将由上述机构分别送达当地的税务局、职业合作社和工商会,自己不必再分别另行申报。如果违反条例,未申报或未及时申报,将被处以罚款。申报费用较低,一般是18欧元。如果需要审批,则需另交审批费。

如果是个体企业,由企业主申报;有限责任公司由总经理申报;两合公司由无限责任股东申报;民法公司或无限责任公司由股东申报;股份公司或注册协会由董事长或理事长申报。

如果是法人(如有限责任公司),还需提供商业登记注册复印件;需审批行业的批文;如果是手工业企业,须提供“手工业卡” (Handwerkskarte)。

(二)商业登记注册

公司必须以经营对象或者以全体股东的姓名或至少一名股东的姓名加上表明公司形式的附注作为公司的商业名称。除股东外,其他人员的姓名不得用于公司的商业名称。资合公司的商业名称必须附有“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公司”的字样。公司的名称不可使人对公司的营业范围产生误会,并且应与已经在法院办理过登记的当地其它公司的名称有明显的区别。

注册费用因注册资本多少而不等,通常包括法庭费、公证费、登报费以及咨询费等。请情请咨询。

在登记注册之前,有限责任公司缴付现金出资总额至少要达到法定最低注册资本的50%,即1.25万欧元,其余部分可以用实物出资,实物出资必须在公司登记之前向公司缴付完毕。此外,如果公司是由一人设立,设立人还必须为未缴付的资本余额提交担保。股份资本可用现金、实物缴付,但实物出资需要经过评估确定实物价值。

按照德《商法典》,成立公司必须在地方法院以公开可信的形式,即通过公证进行商业登记注册,以载入商业登记簿。商业登记簿分A、B两类。单个商人和人合公司登记入A类(注册号为HRA…),资合公司登记入B类(注册号为HRB…)。股份公司商业登记注册手续较复杂,办理之前请向有关公司法、经济法律师或税务顾问询问。登记手续必须由地方法院认可的公证师办理,公证师向地方法院提交由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签名的商业登记申请,并附带下列材料:

1. 经过公证机构公证的国内母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同时必须提供母公司授予的经过公证的董事长(法人)授权书正本和经我外交部领事司或有关省市外办及德驻华使(领)馆领事部认证的德文译本;
2. 翻译成德文的的原件或经过官方证明的复印件;
3. 股东名单;
4. 股东授权书;
5. 公证师出具的证明;
6. 护照(用于个人登记);
7. 居留与工作许可;
8. 营业执照(也可先注册再办营业执照)。

如果是通过委托成立公司,需要提交翻译成德文的委托书原件或经过官方证明的复印件。

公司的商业登记注册需要在德《联邦公报》和地方报纸或《法兰克福汇报》、《世界报》等全德性报纸上发表公告,正式注册才算完成。注册之后不需要再到其他报刊等媒体公告。



特别声明:以上文章内容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代表ESG跨境电商观点或立场。如有关于作品内容、版权或其它问题请于作品发表后的30日内与ESG跨境电商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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