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投资法及中国企业在加投资
1985年6月20日,加拿大政府颁布实施了《加拿大投资法》,同时成立了加拿大投资局,以代替原来的《外国投资审查法》和外国投资审查局。加拿大鼓励外国投资,一般情况下外国投资不受限制,设立新的企业,法律上并不要求获得政府的批准,也不要求与加拿大企业合资经营,投资者只需履行事先向政府通知的义务。但《加拿大投资法》仍然规定了严格的提交投资通知和审查的标准,特别是对认为危害加拿大某一重要经济部门或构成严重竞争威胁的投资项目,审查尤为严格。
一、 加拿大投资法解读
《加拿大投资法》(ICA)共9章52条。其宗旨是:鼓励加拿大人或非加拿大人在资本和技术上投资,促进加拿大经济增长,增加就业;对非加拿大人的重要投资进行审查。
(一)投资人定义
加拿大人投资者是加拿大公民、长久居民、政府和机构控制的信托公司、合营企业或加拿大投资法所特别界定的加拿大人控制的任何机构。非加拿大人投资者则指不符合上述定义的投资者。按照加拿大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的多数董事应为加拿大居民。在安大略省(ONTARIO),若公司只有一个董事,该董事必须是加拿大居民,若有两个董事,其中一个必须是加拿大居民。在大不列颠哥伦比亚省(BC),大多数董事必须是加拿大居民,其中一个必须是该省居民。在阿尔伯塔省(ALBERTA),至少一半董事必须是加拿大居民。未入籍的永久居民在某些省份具有加拿大居民资格,在某些省份只能在某段时间具有加拿大居民资格。
在加拿大投资者并不绝对要在加拿大居住,非居住加拿大的投资人能够按照加拿大投资法规定履行投资的报告及审核程序即可。此外,在加拿大投资者其经营行为须符合加国的反垄断法、消费者保护法、环境保护法、专利法和反仿冒法等法规。
(二)公司设立形态
加拿大的法律源于大陆法体系,经营企业的主要形态有:
1、公司。加国公司在法律上系法人,可为私有或公众之分。私立公司的股东不得超过50人,其股票不得向公众出售,转让也受限制。 股份责任有限公司是加拿大最常见和最实用的公司实体 (也有不设立股份资产的公司,此类公司通常为非赢利公司)。
2、合伙。合伙有两种型态。一是普通合伙。全部合伙人共同参与企业的经营并承担债务。其优点在于可汇集各方的长处于一身,但缺点则为需向各方协调,会增加不少的管理工作。二是有限责任合伙。合伙关系通常以正式的合伙契约为凭证,由一位以上的普通合伙人管理合伙事业并负有清偿负债的无限责任,其它有限责任合伙人则出资而不参与该合伙事业的经营管理,其应负的责任仅限于其出资额。
3、独资。指全部事业为个人所有,利益与责任均归于个人,以个人的名字或商号名称经营的企业。
4、外国公司的分公司。向营业所在地的省政府主管单位办理登记并缴纳费用后即可取得营业资格。该外国公司在加国分公司的盈利亏损应视为该外国公司的盈利亏损,从而可以依据该外国的税法以抵减该外国公司的其它收入。
5、联合投资。指两个以上的个人或公司共同合作,双方按书面协议,各自贡献其能力并分担财务风险,追求一项或一项以上的商业目标。此种企业形式在石油、天然气和房地产等行业甚为普遍。
(三)投资限制
投资人除了要注意适用于一般投资申请的法律外,对某些特殊的产业还有一些特殊的规定或限制。主要行业包括银行业、广播业、铀矿业、报业、航空事业、渔业、沿海船务业、销售财务业及消费者贷款业等等。如加拿大的银行法对于加国银行的所有权则有限制。股东中的任何一方所有权最多不得超过10%,股东中非加拿大居民的全部所有权不得超过25%(某些新设立的银行或外国银行设立的子公司不受此限制)。
(四)投资主管机关
加国投资业务自1994年起由加拿大外交国际贸易部及工业部主管,现由加拿大国际贸易部和工业部主管。除了负责加拿大投资法的制订修改、审核及实施外,还为投资者提供服务。
(五)投资申请程序及审核程序
1、投资申请程序。根据加拿大投资法第11条的规定,非加拿大人投资如果是以在加国建立新企业的方式者,则只需向管理当局上报备案即可。即投资者只需在有关投资进行之前,或在事后三十天内,将投资方案通知加拿大投资管理部门。一般而言,投资者无需再进一步呈报资料。除非该新企业是属于下列被保护产业之一,否则此项投资无需经过审核或批准。
2、审核程序
第一,如果非加拿大人投资于某些特殊行业,或接管现有的企业,则该项投资不仅需要申报并且需要依据加拿大投资法条例接受审核。根据加拿大投资法条例第15条规定,被保护的产业具体如下:书籍、杂志、期刊、报纸的出版、发行或销售;电影或影像产品的制作、发行、销售或展示;音乐录音带或录像带的制作、发行、销售或展示;以印刷或可由机器阅读形式的音乐出版、发行或销售。
第二,如果非加拿大人在收购一个现有商业的控制权,而出现下列三种情况之一时,通常需要有公告程序。一是收购者直接收购该加拿大企业资产(并非借着收购一个非加拿大人所拥有公司,而间接取得一个加拿大人商业机构的控制权),而该加拿大企业资产在500万加元以上;二是收购者间接收购该加拿大企业其资产在5000万加元以上;三是对所有资产在500万加元至5000万加元的加拿大企业的间接收购,而该企业资产又占整个投资交易总额的50%以分析不同类型香港公司税务筹划的不同方式上。
第三,如果投资申请项目需经过审核,则投资人必须提出有关投资者个人及投资计划的详细资料。依据加拿大投资法第16、20及21条的规定,每一投资项目都将以个案方式接受评估,以决定此投资项目是否对加拿大有利。下列事项是评估时考虑的因素:一是该投资对加拿大经济活动及性质是否有影响,包括对就业、原料加工、加国设备、零部件及服务效率是否有益,以及是否能够增加对外出口;二是加拿大国民是否能够在新企业或新企业所属的产业中得到充分参与及就业机会。该投资是否能提升生产力及效率,是否能促进科技发展及产品创新,并使产品多元化;三是该投资对该产业或相关产业的竞争情况有何影响;四是该投资是否与全国工业、经济及文化政策兼容;五是该投资对加国在国际市场上是否有竞争力。
第四,对外国投资者收购加拿大企业资产金额需要审查的额度区分为成员和非2019年大火的土耳其投资移民背后究竟藏着什么秘密?WTO成员标准。WTO成员国(敏感经济领域除外)直接并购所涉金额在2.5亿加元以上的,需要经过加政府审核;所涉金额在2.5亿加元以下的,不需要接受审核,只需向加政府备案。非WTO成员投资以及敏感领域的直接投资在500万加元以上的需要经过政府审核;500万加元以下的只需向政府备案。
3、项目修订
投资申请如果不视为“对加拿大有利”的投资项目,申请人则可向主管当局申明理由,说明未来的营运计划及目标,并提出保证,以取得投资许可。如果此保证方式获得许可的投资,但在日后主管当局可能进行复审,以确定投资人是否履行其当初的保证,并修改其对加国经济有利的项目文件。
4、对不公平竞争提出审查意见
依据投资法的规定,加拿大工业部公平竞争局(Competition Bureau)对于企业并购的投资项目需就公平商业竞争及损害投资的立场提出意见。即使不需经过投资法审查的投资项目,如果超过某一限度,在公司合并前必须向公平竞争局备案。公平竞争局的主要宗旨是限制那些会对加国内市场的竞争情况产生影响的交易,因此即使是成立的投资企业在寻求扩张营运的过程中,有意取得现有加国企业的控制权时,也要参考公平竞争局的审核意见。
5、遵循自由贸易协定
加国依据北美自由贸易协议及世贸组织协议执行法内容修订其投资法令。如公司投资人有二人以上,平均拥有公司股份。如投资人属于北美自由贸易区或世贸组织成员,则适用北美自由贸易区或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的投资规定。 对铀工业、金融服务和交通的投资,加拿大规定了较为宽松的审核标准,且该标准每年修订一次。2005年这一审核标准为2.5亿加元,即WTO成员方直接并购加拿大企业所涉金额在2.5亿加元以下的,不需要接受审核。间接并购则没有任何限制,只需向加拿大政府备案即可。
加拿大投资法的贯彻实施,对加拿大利用外资发展本国经济,促进产业创新,增加就业,产生了积极的推动作用。虽然投资法为20年前所制定的法律,但加拿大政府通过不断修正相关法律法规,日益加大本国市场对外资的开放程度。目前,加拿大众议院辖下的工业、自然资源、科学和技术常设委员会,正进行“加拿大21世纪工业” 研究,重点将集中在能源、制造业及服务业三大领域,此研究中包括对接受外国投资的政策作框架性研究,并重新审核加拿大投资法。
二、加拿大吸收外资情况
据加拿大统计局2004年底统计,外国在加拿大直接投资额比1990年增加一倍多,达3679亿加元。投资多集中在工业基础研究、高新科技、通讯、化工、医药等领域。累计在加拿大投资金额前10位的国家和地区是,美国2382亿加元;295亿加元;278亿加元;荷兰145亿加元;日本106亿加元;瑞士81亿加元;德国76亿加元;53亿加元;33亿加元;10亿加元。
我国企业在加投资主要形式有公司、有限公司、合资公司。投资领域有资源开发、工业生产、建筑承包、农牧渔业、餐饮业、科技文化交流、交通运输咨询服务等。截至2004年12月,我在加投资项目已达173个,中方投资4.6亿美元。2004年,中国对加投资新设立企业18家,中方投资2347.7万美元。
在加投资的主要不利因素:一是加拿大市场小。加拿大人口3207万,与我国重庆市人口相当。二是公司所得税率高。加拿大厂商平均公司税率为35.3%,这与美国为国内消费而进行生产的公司39%的税率相比虽具有竞争力,但39%只是美国的名义税率,出口的优惠税率是29.6%。这对于一体化了的北美市场扩大销售的来说十分有利,而加拿大出口产品则失去了竞争优势。三是加拿大的资本费用较高。实际优惠利率现在平均为8.0%,流动资本与风险资本的费用很高。四是加拿大投资收益较低。税收和政府规章等构成的间接成本增加,加元兑美元升值也使投资和出口成本增加。
三、对中国企业在加投资的几点建议
国家鼓励有实力、有条件的企业“走出去”赴国外投资,开展国际经济合作。许多在海外投资的企业经营很有成效,同时也有许多值得注意的问题。据世界银行的一份报告指出,三分之一的中国对外投资是亏损的,中国企业在国外经商,高收益与高风险并存。 根据在加投资企业经营的经验和教训,拟提出以下建议。
第一,做好项目可行性研究。来加拿大投资的中国企业,应在投资前对加国的市场及相关法律法规、投资环境等做充分的调研和科学分析,也可向加国权威律师、会计师事务所等咨询机构进行咨询,权衡利弊,制定出一套完整的投资计划,以避免盲目性。
第二,准确把握投资定位。根据我国经济发展和长远战略的需要,中国企业到加拿大投资的重点,一是能源开发性项目,如油砂开发利用;二是资源开发性项目,主要包括林业资源(包括木材、纸浆、胶合板等)、矿业资源(包括铁矿、铜矿、钾矿、镍矿等);三是科技合作项目等。
第三,选择好合作对象。 有些企业在选择合作对象时,轻信对方表白,缺乏必要的调查研究,甚至在经营中把人、财、物全权交对方,结果企业利润全部饱其私囊。个别合营企业由于对加市场缺乏深入、直接的调研,以及对加拿大法律生疏,与合作伙伴仅建立在所谓相互信任和友谊的基础上。在上,规章不明,管理制度不科学、不严谨,企业自开业到停产仅半年,就进入了法律诉讼程序直至宣布破产。
第四,依据市场经济规律进行投资。 在加拿大投资建厂或开办公司,属企业行为,企业应参与市场竞争,依法自主经营、照章纳税、自负盈亏并承担责任。
1. (COMPANY)
我们叫那些根据 BC 省"公司法"BC COMPANY ACT成立的法人组织为公司,每间公司由其成员(MEMBER,亦即股东 SHAREHOLDER 的意思)组成。一间没有成员的公司不能进行交易。一般来说一间公司拥有法律赋予一个常人的能力和权利;例如进行交易买卖及拥有资产。
不过,根据"BC 公司法"一间公司不得经营以下生意﹕
一、铁路运输,除非获得总督会同立法议会(ORDER-IN-COUNCIL)的批准;
二、保险业,除非符合有关法例;
三、会所(CLUB),除非获得财政及公司事务厅书面同意;
四、进行与信托公司性质类似的交易,除破产管理人工作为例外。 此外公司亦可在本身订立之章程大纲(MEMORANDUM)限制其生意范围及权力。
2. 注册加拿大公司的特色及成立的好处。
公司名称必须注明"有限公司"LIMITED, LTD. 或"注册公司"INCORPORATION, INC. 的字样。
公司的财产不属于其股东或董事所有。
公司是一法律个体,可以做一切法律容许一个常人所做的事情,包括进行交 易买卖,拥有财产。一切对内对外的交易,必须以公司名义为之。大股东或 唯一股东没有法定权力代表公司。公司被告上法庭时,只可将公司列为被告。 只有在非常特殊情况下,才可将公司的责任归究个别董事或股东。
公司以其资产抵偿其法律责任。公司将资产分摊尽后,其它人包括董事及股东毋须负债。
公司可以永久延续,不受人的寿命所限制。
公司的决策权掌握在董事手里,其它人如经理,股东等都没有法定决策权。
积极经营的公司一般只需付较低的税率。
3. 的要求?
提供至少一名股东董事,公司唯一的股东亦可以是公司的唯一董事。每一公司必须要有总裁(PRESIDENT)及秘书(SECRETARY)两个职位。不过,可由同一人兼任。递交三个英文名称查询。
4. 加拿大后是否必须向公司注册主任 REGISTRAR OF COMPANIES 每年呈交财务报告?
毋须。但注册公司必须每年向公司注册主任呈交年报(ANNUAL REPORT)。 年报内容很简单,须列明董事及职位持有人名称及住址。若某公司连续三年没有向注册处呈交年报,注册主任可以将该公司从名册上删除。股东或董事BVI、开曼群岛经济实质法案内容简要梳理要经过复杂手续才能恢复公司注册地位。
5. 加拿大公司注册是否必须每年聘请会计师核对该公司账目?
"BC 公司法"注明﹕如果某公司并非公开公司(NON-REPORTING COMPANY)公司股东可以进行投票,决定是否需要委任核数师核对公司账目。
6. 什幺叫做公开公司(REPORTING COMPANY)?
一般指有关公司的股票可以在股票市场买卖。故此几乎所有公开公司均是上市公司。公开公司每年均须向公司注册处呈交繁复的汇报,并须公开其财政状况。
7. 什幺叫做股份(SHARE)?
股份是指公司成员(或称股东)拥有所属注册公司的股本数目。 股份的种类很多,不过,B.C."公司法"没有明文规定注册公司所发行的股份种类。同时亦没有明文规定某公司所发行的股份应附有何种权利。这些都是由发行股份的注册公司自行决定,列入之内。
8. 什幺叫做"普通股"?
在法例内没有明确界定,但一般持有普通股的股东有三种权利。一是在股东大会上有投票权;二是分发股息。不过,股东没有特权要求董事局必须每年派发股息;三是在公司清盘时,如果公司有盈余的话,可按比例取回以前投资的金额。
9. 什幺叫做"优先股"?
在法例内亦没有明确界定。优先股的优先处在于董事局摊派股息时,优先派给持优先股股东。公司在发行优先股通常都发行"某百分比(%)优先股"。所订百分比,即每年可得股息百分比。不过,这并不表示公司必须每年摊派股息予优先股持有人。除非发行股份条件有特别规定,优先股股息可按年累积。 另外,在公司清盘时,如果公司有盈余,优先股股东可分回他们投资金额,但在取回投资金额后,再没其它利益。同时,优先股股东并不能抢先在其它股东之前获得分摊他们投资的资金。除非发行股份条件有特别规定给予优先股股东优先摊分所投资金额的权利,以及摊分公司盈余资产的权利。
10. 加拿大公司股份如何转让?
如属上市公司,可以在股票市场公开买卖。但如属非公开公司(NON-REPORT ING COMPANY)"公司法"规定公司董事必须先向公司现时股东发出股份转让或新发行声明,再依股东现有股份比例让现时股东认购。如果现时股东没有人认购才可让公司以外的人购买。
11. 如何办理注册公司手续?
是否必须交由专业人士如律师、会计师,等代办?先回答第二条问题,答案为否定。成立一家新的注册公司,必须首先定立公司名字。申请人可以填妥下列表格,选好三个公司名称。申请人有三个选择,如果注册处认为第一个名字选择不适合,便会再检定第二个选择,如此类推。注册公司的名称必须有三部份﹕第一部份用以区别不同的公司个体(DISTINCTIVE); 第二部份为形容性质(DESCRIPTIVE)。 举例甲乙丙企业有限公司(ABC ENTERPRISES LTD.)中"甲乙丙"为区别性质,而"企业"为形容性质,指出新成立之公司为一企业体系。 第三,所有的公司名字必须以 LTD.,LIMITED,INC.,INCORPORATION,INC,ORPOREE,CORP.,CORPORATION,LTEE,LIMITEE 结尾,以显示其为注册公司。公司名字不能引起公众将公司与政府或皇室联想在一起。公司名字亦不能惹人反感。名字一经审阅批核,注册处会向申请人发出通知,上面盖有编号,说明已接受之名字。名字有效日期为五十六天,即申请人在56 天内必须将公司办妥注册手续。公司注册处亦容许公司注册编号用作公司名称。故此,以编号作为公司名称毋须先行登记名字。 此外,新公司发起人(SUBSCRIBER)必须向公司注册主任呈交下列文件﹕印妥的大纲(MEMORANDUM),此章程必须由发起人签名; 印妥的公司细则(ARTICLES)。此细则必须由发起人签名; 公司注册及纪录办事处通知; 公司名字审批编号;与及 注册费用。 若呈交的文件妥当,公司注册主任会发出公司成立证书,注明公司已获得注册身份。一般而言,申请注册由登记公司名称开始需时六至八个星期,视乎注册处所积聚个案多寡。如果申请人要求公司注册处能快速处理,可以多缴付费用,利用一项优先服务 PRIORITY SERVICE。一般注册处在收到有关服务要求,二十四小时内便可办妥手续。但要注意文件往返亦须一定时间,故此由登记名称到完成注册亦要七至十天时间。
12. 什幺叫公司注册章程大纲和细则?
公司章程和细则,对公司及其成员均有约束力。一般认为其作用是公司与成员以及成员彼此之间的一种合约。每一公司章程必须包括﹕ 公司名字 ;公司注册股本(SHARECAPTITAL),即公司名义上最高募集的股本总额,但 是可以因应情况需要增加或减少;其它条款,包括股份种类及每种股票最高发行量,与及股份被赋予的限制及 特权。"公司法"并无解释公司细则的功用。但该条例所列的公司细则范围,其 中内容包括划定公司成员的权利,公司的运作方式,公司董事的权力与责任。不 过,"公司法"规定公司细则不可载有任何条款与"公司法"有所抵触。
13. 什幺叫公司、股东?
相等于成员未成年人士也可以是公司成员。根据 "公司法",公司成员有一些不可被剥夺的权益。例如,有权检视公司的会议纪录,有权委派代表出席会议等。但股东不一定有投票权。除法例有特别规定外,公司成员的权利,都是由公司章程细则规定的。一般习惯,股东会被登记在成员名册(REGISTER OF MEMBERS)内。
14. 什幺是公司董事?
董事是一公司的决策人。每一公司必须至少有一名董事。不过,法例没有规定最多可有多少名董事。出任董事,无须具备任何学历或专业资格,但必须年满18 ,除非公司章则另有规定。股东兼任董事亦是十分常见的情况。
加拿大个人独有企业形式个人独有企业
由一个人拥有的企业称为个人独有企业。这是最简单的企业组织形式。个人对企业所有责任和义务负责。因此,如果违背了这些责任和义务,他/她的个人资产就会有风险。
没有专门针对个人独有企业的法律,但个人独有企业的所有人需要遵从联邦、省和市一级颁布的涉及贸易和商业、和注册方面的法律法规。例如,在安大略省,用自己姓名以外的名字来开展业务或作为企业对外名称的个人独有企业业主必须按《企业名称法案》(Business Names Act)注册其名称。在魁北克省,用自己全名以外的名字或名称设立企业的人必须按照《关于依法公布个人独有企业、合伙企业及法人公司法》(Act respecting the legal publicity of sole proprietorship, partnerships and legal persons)进行声明注册。
个人独有企业可能适合小企业,因为它可以避免和降低在设立和经营公司上的许多成本以及在管辖公司上复杂的规章体制。在初始期,这种企业中的非资本性亏损通常可以从业主的其他来源收入中扣除。个人独有企业的不利之处在于企业业主必须承担无限责任并只能通过出售资产来转让企业。
特别声明:以上文章内容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代表ESG跨境电商观点或立场。如有关于作品内容、版权或其它问题请于作品发表后的30日内与ESG跨境电商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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