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知识产权保护浅析-ESG跨境

加拿大知识产权保护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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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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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知识产权保护浅析

加拿大知识产权保护浅析 一、概述
加拿大保护工作主要由加知识产权办公室(The Canadian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负责,保护范围包括专利权、着作权、商标权、商业秘密、工业设计、集成电路图纸和植物培育者权利7个方面,简述如下:
1、专利权 (Patent)
根据加专利法(The Patent Act)的规定,符合申请专利资格的发明必须是全新的和实用的,包括任何全新而实用的产品、技艺、加工程序、机器材料等,也包括对旧有产品和工艺的改进。
加根据“申请在先”原则确定并授予专利申请人对专利的排他所有权,专利保护的期限为20年,自在加提出专利申请的当天起算。保护期内,如果专利权受到侵犯,专利所有人可以寻求司法救济以阻止该侵权行为,并有权要求对侵权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2、着作权 (Copyright)
加着作权法(The Copyright Act)规定了任何文学、戏剧、音乐或艺术作品的原创持有人可享有其作品的着作权,以控制其作品的复制或进行其它商业性开发。着作权人有权独立进行或授权他人对其作品进行出版、制作、复制、翻译、广播、改编、公映等活动。着作权为自然产生的权力,及作者在完成作品时自动获得了该作品的着作权,并不需要经过申请才能获得,但经过申请确认的着作权能够得到更有效、充分的保护,保护期限为作者终生及去世后50年。
3、商标权 (Trade-marks)
根据加商标法(The Trade-marks Act)的规定,商标的法律权利来源于对商标本身的使用。商标的注册不是强制性的,但注册的商标必须显示该商标目前在加正在使用、或准备要在加使用该商标。通常情况下,一个申请在经过审查、确认、经公开发表并没有得到成功的反对时,该申请即被批准并获得注册,保护期限为15年,注册期可以每15年延续一次,续期次数没有限制。
4、商业秘密 (Trade Secret)
加没有与商业秘密直接相关的立法,但在实践中,当第三方通过不正当的手段获取了该秘密,则商业秘密所有人可以通过司法诉讼要求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商业秘密不是排他性的权力,任何第三方均有权通过独立的途径发现和获取该秘密,只要不是通过非法手段从商业秘密所有人处获取,则不属于违法行为。商业秘密的保护期限至该秘密通过正当途径公诸于世为止。
5、工业设计 (Industrial Design)
工业设计权由加工业设计法(The Industrial Design Act)进行保护,工业设计权必须经过申请才能获得,一项工业设计的申请必须在该设计公开的12个月之内进行,工业设计权的保护期限最长为10年。
6、集成电路图纸 (Integrated Circuit Topography)
集成电路图纸保护的依据是加集成电路图纸法(The Integrated Circuit Topography Act),集成电路图纸的所有人经申请享有该图纸的所有权,该所有权具有排他性,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仿照该图纸或其实质部分。集成电路图纸在投入商业使用2年内必须申请注册,经注册后所有人享有权力的期限最长为10年。
7、植物培育者权利 (Plant Breeder’s Rights)
根据加植物培育者权利法(The Plant Breeder’s Rights Act),除藻类自由进出法国、德国、比利时的移民圣地:卢森堡移民的优势、菌类和真菌类外,植物培育者可享有其培育的新物种的所有权,该权利由加食品检验署植物培育者权利办公室(The Plant Breeders Rights Office)受理申请并经检验、认证后授予,保护期限最长为18年。
除上述提及的法律外,加刑法(The Criminal Code)和竞争法(The Competition Act)的部分条款以及各省政府颁布制定的专门法律、法规、规章也适用于知识产权保护。
根据职责分工,加皇家骑警(the Royal Canadian Mounted Police)负责打击假冒、盗版商品等执法工作。
二、存在的问题和面临的压力
总体上看,加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立法完善,能够为权利人提供充分的保护,但亦并非十全十美。和相比,加拿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明显不够,也面临着来自国内外的各种压力。
1、国内压力
国内压力主要来自加产业界。加制造商和出口商协会(The Canadian Manufacturers and Exporters)以及加反假冒商品网络联盟(The Canadian Anti-Counterfeiting Network)多次向加政府提交报告,指出加目前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主要问题,包括:
1)加国内市场假冒、盗版商品猖獗,包括药品、软件、CD、DVD、儿童玩具、电子产品、服装、鞋类、汽车和飞机零部件、食品饮料、各种奢侈品等。据估算,每年在加市场流通的假冒、盗版商品市值大约为200-300亿加元。
2)实践已经证明,通过民事诉讼解决假冒和盗版问题成本高昂且根本不具备可行性和有效性;通过行政执法打击假冒和盗版问题无法律明文规定,因此力度亦不够。
3)加刑法适用条款偏弱,对假冒和盗版行为缺乏足够的震慑力,亟须改进。
4)加目前最大的问题是边境执法力度不够,即缺乏有效的手段,加边境服务署(Canada Border Services Agency)也没有明确的职责规定对假冒和盗版商品采取及时、有效的行动。
基于上述原因,加产业界呼吁政府尽快制定或修改有关法律,并采取有效的措施,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特别是加强刑事执法,加大对假冒、盗版商品的打击力度。包括:明确知识产权执法的打击对象;加强各职能部门,特别是边境服务署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的职责;设计实施简便易行的行政手段,对假冒、盗版商品采取查封、销毁等行动;职能部门应加大执法的透明度,加强与知识产权权利人的信息共享和合作;加大对侵权、盗版者的惩罚力度;加强皇家骑警和边境服务署在执法过程中的合作等。同时,亦希望加政府能够加强同其它国家政府之间的交流与合作,保护加权利人的合法权利在其它国家不受侵犯。加产业界同时对中国、印度、巴西和俄罗斯等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尤其表示关注。
2、国际压力
国际压力主要来自美国。2006年,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在其就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发表的特别301报告中,将加拿大列入观察列表(watch list)国家,指称加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仍存在诸多不足之处,包括:
1)加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互联网条约的缔约国,但其至今未通过国内程序批准该条约以及通过相关法律的修改使该条约在加国内适用。
2)加应对其着作权法进行修改,以对通过电子形式传播的作品提供更加充分有效的保护。
3)加应颁布法律,对尚处于试验阶段的药品及其配方、数据提供保护,防止这些资料被非法使用。
4)加应改善其知识产权保护执法体系,以有效地打击假冒、盗版产品,阻止这类产品在加国内市场流通。
5)目前,加边境服务署只能在接到加法庭的司法指令后才能对假冒、盗版产品采取行动。加应改善其边境知识产权保护执法体制,强化边境服务署的执法职能,使其能够主动行使职权,采取及时、有效的行动参与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并加强边境服务署同皇家骑警在该领域的合作。
6)加应增加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人员配备,并使执法人员得到必要的培训,从而有效地开展工作。
1998年和1999年,欧盟和美国先后就加拿大的药品专利保护问题和专利权保护期限问题诉诸争端解决机制,经专家组和上诉机构裁定,认定加某些做法与其在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项下的承诺不符合,要求加进行修改。加拿大最后执行了WTO的裁定。
驻加使馆经商参处
2006年11月27日
资料来源:
1、加拿大知识产权办公室
http://strategis.gc.ca/sc_mrksv/cipo/welcome/welcom-e.htm
2、加拿大皇家骑警
http://www.rcmp-grc.gc.ca/fio/intellectual_e.htm
3、加拿大制造商出口商协会
www.cme-mec.ca
4、加拿大反假冒商品网络联盟
http://www.cacn.ca/
5、加拿大高林律师事务所
http://www.gowlings.com/index.asp?lang=0
6、加拿大布雷克律师事务所
http://www.blakes.com/english/
7、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
http://www.ustr.gov/
如何注册加拿大公司


1. (COMPANY)

我们叫那些根据 BC 省"公司法"BC COMPANY ACT成立的法人组织为公司,每间公司由其成员(MEMBER,亦即股东 SHAREHOLDER 的意思)组成。一间没有成员的公司不能进行交易。一般来说一间公司拥有法律赋予一个常人的能力和权利;例如进行交易买卖及拥有资产。

不过,根据"BC 公司法"一间公司不得经营以下生意﹕

一、铁路运输,除非获得总督会同立法议会(ORDER-IN-COUNCIL)的批准;
二、保险业,除非符合有关法例;
三、会所(CLUB),除非获得财政及公司事务厅书面同意;
四、进行与信托公司性质类似的交易,除破产管理人工作为例外。 此外公司亦可在本身订立之章程大纲(MEMORANDUM)限制其生意范围及权力。


2. 注册加拿大公司的特色及成立的好处。

公司名称必须注明"有限公司"LIMITED, LTD. 或"注册公司"INCORPORATION, INC. 的字样。
公司的财产不属于其股东或董事所有。
公司是一法律个体,可以做一切法律容许一个常人所做的事情,包括进行交 易买卖,拥有财产。一切对内对外的交易,必须以公司名义为之。大股东或 唯一股东没有法定权力代表公司。公司被告上法庭时,只可将公司列为被告。 只有在非常特殊情况下,才可将公司的责任归究个别董事或股东。
公司以其资产抵偿其法律责任。公司将资产分摊尽后,其它人包括董事及股东毋须负债。
公司可以永久延续,不受人的寿命所限制。
公司的决策权掌握在董事手里,其它人如经理,股东等都没有法定决策权。
积极经营的公司一般只需付较低的税率。


3. 的要求?

提供至少一名股东董事,公司唯一的股东亦可以是公司的唯一董事。每一公司必须要有总裁(PRESIDENT)及秘书(SECRETARY)两个职位。不过,可由同一人兼任。递交三个英文名称查询。


4. 加拿大后是否必须向公司注册主任 REGISTRAR OF COMPANIES 每年呈交财务报告?
毋须。但注册公司必须每年向公司注册主任呈交年报(ANNUAL REPORT)。 年报内容很简单,须列明董事及职位持有人名称及住址。若某公司连续三年没有向注册处呈交年报,注册主任可以将该公司从名册上删除。股东或董事要经过复杂手续才能恢复公司注册地位。


5. 加拿大公司注册是否必须每年聘请会计师核对该公司账目?
"BC 公司法"注明﹕如果某公司并非公开公司(NON-REPORTING COMPANY)公司股东可以进行投票,决定是否需要委任核数师核对公司账目。


6. 什幺叫做公开公司(REPORTING COMPANY)?

一般指有关公司的股票可以在股票市场买卖。故此几乎所有公开公司均是上市公司。公开公司每年均须向公司注册处呈交繁复的汇报,并须公开其财政状况。


7. 什幺叫做股份(SHARE)?

股份是指公司成员(或称股东)拥有所属注册公司的股本数目。 股份的种类很多,不过,B.C."公司法"没有明文规定注册公司所发行的股份种类。同时亦没有明文规定某公司所发行的股份应附有何种权利。这些都是由发行股份的注册公司自行决定,列入之内。


8. 什幺叫做"普通股"?

在法例内没有明确界定,但一般持有普通股的股东有三种权利。一是在股东大会上有投票权;二是分发股息。不过,股东没有特权要求董事局必须每年派发股息;三是在公司清盘时,如果公司有盈余的话,可按比例取回以前投资的金额。


9. 什幺叫做"优先股"?

在法例内亦没有明确界定。优先股的优先处在于董事局摊派股息时,优先派给持优先股股东。公司在发行优先股通常都发行"某百分比(%)优先股"。所订百分比,即每年可得股息百分比。不过,这并不表示公司必须每年摊派股息予优先股持有人。除非发行股份条件有特别规定,优先股股息可按年累积。 另外,在公司清盘时,如果公司有盈余,优先股股东可分回他们投资金额,但在取回投资金额后,再没其它利益。同时,优先股股东并不能抢先在其它股东之前获得分摊他们投资的资金。除非发行股份条件有特别规定给予优先股股东优先摊分所投资金额的权利,以及摊分公司盈余资产的权利。


10. 加拿大公司股份如何转让?

如属上市公司,可以在股票市场公开买卖。但如属非公开公司(NON-REPORT ING COMPANY)"公司法"规定公司董事必须先向公司现时股东发出股份转让或新发行声明,再依股东现有股份比例让现时股东认购。如果现时股东没有人认购才可让公司以外的人购买。


11. 如何办理注册公司手续?

是否必须交由专业人士如律师、会计师,等代办?先回答第二条问题,答案为否定。成立一家新的注册公司,必须首先定立公司名字。申请人可以填妥下列表格,选好三个公司名称。申请人有三个选择,如果注册处认为第一个名字选择不适合,便会再检定第2020年政府发福利,香港公司年审和审计有优惠二个选择,如此类推。注册公司的名称必须有三部份﹕第一部份用以区别不同的公司个体(DISTINCTIVE); 第二部份为形容性质(DESCRIPTIVE)。 举例甲乙丙企业有限公司(ABC ENTERPRISES LTD.)中"甲乙丙"为区别性质,而"企业"为形容性质,指出新成立之公司为一企业体系。 第三,所有的公司名字必须以 LTD.,LIMITED,INC.,INCORPORATION,INC,ORPOREE,CORP.,CORPORATION,LTEE,LIMITEE 结尾,以显示其为注册公司。公司名字不能引起公众将公司与政府或皇室联想在一起。公司名字亦不能惹人反感。名字一经审阅批核,注册处会向申请人发出通知,上面盖有编号,说明已接受之名字。名字有效日期为五十六天,即申请人在56 天内必须将公司办妥注册手续。公司注册处亦容许公司注册编号用作公司名称。故此,以编号作为公司名称毋须先行登记名字。 此外,新公司发起人(SUBSC注册开曼公司get这些点,企业轻松“走出去”!RIBER)必须向公司注册主任呈交下列文件﹕印妥的大纲(MEMORANDUM),此章程必须由发起人签名; 印妥的公司细则(ARTICLES)。此细则必须由发起人签名; 公司注册及纪录办事处通知; 公司名字审批编号;与及 注册费用。 若呈交的文件妥当,公司注册主任会发出公司成立证书,注明公司已获得注册身份。一般而言,申请注册由登记公司名称开始需时六至八个星期,视乎注册处所积聚个案多寡。如果申请人要求公司注册处能快速处理,可以多缴付费用,利用一项优先服务 PRIORITY SERVICE。一般注册处在收到有关服务要求,二十四小时内便可办妥手续。但要注意文件往返亦须一定时间,故此由登记名称到完成注册亦要七至十天时间。


12. 什幺叫公司注册章程大纲和细则?

公司章程和细则,对公司及其成员均有约束力。一般认为其作用是公司与成员以及成员彼此之间的一种合约。每一公司章程必须包括﹕ 公司名字 ;公司注册股本(SHARECAPTITAL),即公司名义上最高募集的股本总额,但 是可以因应情况需要增加或减少;其它条款,包括股份种类及每种股票最高发行量,与及股份被赋予的限制及 特权。"公司法"并无解释公司细则的功用。但该条例所列的公司细则范围,其 中内容包括划定公司成员的权利,公司的运作方式,公司董事的权力与责任。不 过,"公司法"规定公司细则不可载有任何条款与"公司法"有所抵触。


13. 什幺叫公司、股东?

相等于成员未成年人士也可以是公司成员。根据 "公司法",公司成员有一些不可被剥夺的权益。例如,有权检视公司的会议纪录,有权委派代表出席会议等。但股东不一定有投票权。除法例有特别规定外,公司成员的权利,都是由公司章程细则规定的。一般习惯,股东会被登记在成员名册(REGISTER OF MEMBERS)内。


14. 什幺是公司董事?

董事是一公司的决策人。每一公司必须至少有一名董事。不过,法例没有规定最多可有多少名董事。出任董事,无须具备任何学历或专业资格,但必须年满18 ,除非公司章则另有规定。股东兼任董事亦是十分常见的情况。

加拿大个人独有企业形式

个人独有企业

由一个人拥有的企业称为个人独有企业。这是最简单的企业组织形式。个人对企业所有责任和义务负责。因此,如果违背了这些责任和义务,他/她的个人资产就会有风险。

没有专门针对个人独有企业的法律,但个人独有企业的所有人需要遵从联邦、省和市一级颁布的涉及贸易和商业、和注册方面的法律法规。例如,在安大略省,用自己姓名以外的名字来开展业务或作为企业对外名称的个人独有企业业主必须按《企业名称法案》(Business Names Act)注册其名称。在魁北克省,用自己全名以外的名字或名称设立企业的人必须按照《关于依法公布个人独有企业、合伙企业及法人公司法》(Act respecting the legal publicity of sole proprietorship, partnerships and legal persons)进行声明注册。

个人独有企业可能适合小企业,因为它可以避免和降低在设立和经营公司上的许多成本以及在管辖公司上复杂的规章体制。在初始期,这种企业中的非资本性亏损通常可以从业主的其他来源收入中扣除。个人独有企业的不利之处在于企业业主必须承担无限责任并只能通过出售资产来转让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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