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版权保护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首先, 网络作品具有作品的三个构成要件:
第一点,它具有文学、艺术或科学的内容,是作者人格的延伸,思想和情感的表现;
第二点,它具有原创性,纯系作者依法独立创造完成;
第三点,它能够以某种物质形式加以固定和表现,即任何自由上载到因特网的文件必须输人到服务器的硬盘上。这种固定的结果,是能够被人使用互联网主机所阅读与下载(或用软盘拷贝或直接打印到纸张上)的。
它不仅具有传统作品的基本特征,也完全符合《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对受保护作品所做的解释: "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其次,保护措施可分为技术措施和法律手段。
1、技术措施
技术是网络著作权保护的关键。网络作品的权利保护源于技术,发展于技术,也受制于技术。数据技术所产生的利润空间和驱动力使得网络作品的非法复制与盗用有了经济学的合理性。
2、法律手段
法律是著作权保护的核心。通过法律手段来加强网络著作权保护,一方面,要强化法律意识,完善网络信息的法律体系。一方面,要加强网络执法,提升法律地位,维护法律权威。加强对网络传播和经营活动中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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