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丨6月1日起,集装箱重量验证有新要求,违者
日前,交通运输部以2020年第6号召公布了《关于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视规矩>的决议》(以下简称《规矩》),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一、修订背景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集装箱运输已经成为当前国际航运的主要方法,集装箱超载、重量不精确等情形时有产生,给人命和财产安全带来威逼。
此外,国际海事组织通过国际公约及其修改案的情势增长了集装箱重量验证有关请求,交通运输部在前期履约进程中也形成了可复制可推广的集装箱安全管理经验。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工作有关请求,实行我国缔结参加的国际公约,进步安全管理程度,须要对《规矩》进行修订。
二、修订的重要内容
一是明白了集装箱重量验证请求。依照《国际集装箱安全公约》和《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的规定,集装箱载运货物时,不得超过其更大营运总质量;依照《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规定,载货集装箱在交付船舶运输前,均须对其实际重量进行验证。
《规矩》新增的第四十七条中,明白了对拟交付船舶国际运输的集装箱进行重量验证中的托运人和承运人责任,请求托运人在交付船舶运输前对集装箱重量进行验证,承运人对未取得验证信息或者验证重量超过更大营运总质量的集装箱不得装船,将3年多的实践经验上升到部规章层面。
二是明白了重量验证的办法和许可的误差规模。《规矩》规定可以通过整体称重法、累加盘算法进行重量验证,并借鉴了欧盟、日本等航运国度和地域的通行做法,规定了托运人验证重量与实际误差不得超过5%且更大误差不超过1吨。如果超过,将由海事管理机构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是明白了集装箱超过更大营运总质量和较大误差的法律义务。集装箱超过更大营运总质量或者验证重量与实际重量误差较大,给船舶、码头设施及相干人员安全带来威逼。为此,《规矩》对该类违法行动设定了相应的法律义务,并对更大营运总质量进行懂得释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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