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公司注册资本制度改革的必要性
我们认为传统的公司资本制度具有两个基本的功能:其一是有效的落实企业的基本运行资本,防止“空壳公司”等现象的发生,并有效的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其二是约束股东的行为,防止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及公司的有限责任制度。然而过分依赖实缴资本给债权人带来的安全感,反而会导致债权人利益收到损害。由于国家强化对企业资本对管制,势必会使债权人对公司资本许以过高的期望,过分相信公司资本的债权担保功能,从而忽略更能体现企业偿债能力的其他因素,真正体现公司履约能力的并非是公司僵硬不变的法定注册资金,而是公司行业前景的获利能力及公司净资产。旧体制导致债权人对企业的评价方式过于单一,从而无法真正防范风险。
由于旧制度下的最低资本限制,许多创业者为了完成企业的设立,在注册公司时,选择了借助中介机构垫资的渠道凑集注册资金。待企业设立之后,再通过一系列交易将资金退回给中介机构。而这种虚假垫资的行为将可能导致债权人利益无法得到保障。
深圳注册资本制度的认缴制改革,将公司资本制度功效从对债权人的片面保障过渡到凸显公司股东的自治属性。新公司法给予股东更广阔的自由空间,将注册资本制度倾向于调节股东与股东之前的权利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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